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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修改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恢复地方议会选举

配合联邦政府即将在明年通过国会修改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让地方政府获赋权直接提控违例者,民主行动党促请联邦政府同时修改上述法令第10与第15条文,让各州能够恢复地方议会选举。

既然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拿督斯里江作汉表明,联邦政府即将修改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而这项修正案预料最快将在明年3月提呈国会通过,因此,民主行动党促请联邦政府同时展开研讨工作,通过修法来恢复地方议会的民选制度。

目前,槟州立法议会与雪州立法议会皆通过动议,要求联邦政府修改相关法令,为全国恢复地方选举铺路。由于面对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与第15条文,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限制,因此修正上述法令乃是朝向恢复地方议会选举的第一步。

否则,即使民联政府有意恢复地方议会选举,却由于面对法律的限制,任何违背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且未获选举委员会主持,反而由州政府单方面所推动的选举,必然会视为违法的活动。

民主行动党促请联邦政府意识到恢复地方议会选举的重要性,以及人民要恢复地方议会选举的殷切期待。毕竟,马来西亚在建国初期都曾举行过无数次的地方议会选举,因此要恢复地方议会选举绝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

我有必要再次强调,槟州政府要恢复地方议会选举的意愿是不可质疑的。不过,作为向来强调法治的政府,槟州政府绝不会在违背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的情况下,擅自推动没有实质法定意义的地方议会选举。

即使国阵执政的州属尚无意恢复地方议会选举,但联邦政府仍可以通过修改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让有意恢复地方议会选举的州属,能够早日恢复地方议会选举。至于那些不愿恢复地方议会选举的州属,则可以通过推荐的方式委任县市议员。

民主行动党槟州宣传秘书兼光大区州议员黄伟益
于2009年11月24日(星期二)在乔治市发表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