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29(4)条文,反贪污委员会主席拿督阿布卡欣日前发出的声明的确是正确的解释,那就是所有反贪污投报都得保密,任何泄漏投报内容者,包括投报人本身,可被判2年监禁或罚款10万令吉。
照常理,一般投报刑事者,包括报警,都是为了寻求正义或讨回公道,只有极少数人是别有居心,利用举报及向媒体公开去向其他人“寻仇”。
要对付这些有心人瞎造的投报,有关当局大可已援刑事法典177条文即提供虚假情报或第499和500条文刑事诽谤,要求法庭判他们2年监禁。
至于今后人民要举报贪污者,同时又要披露给媒体,在现有刑事程序法典还是被允许的。投报者只要向警方备案,并向记者公开投报内容,就会如愿以偿。
实际上,人民本来就不需要向不同的制法部门投诉各种控告,因为警方接了投报就会展开调查工作,如案情属反贪污部门,警方查案官即会移交案间予反贪污委员会处理。
| 民主行动党吉隆坡直辖区宣传秘书兼泗岩沫区国会议员林立迎 于2010年1月14日(星期四)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