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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低级法庭(修正)案

我不反对2010年低级法庭(修正)案寻求增加地方法庭权限从目前的RM25万至RM100万。

不过,该修正案也增加地庭的新权限,既让地庭有权利处理阐释及禁令的案件。过去这是高等法庭的权限。

我要问,是否是因高庭案件堆积而允许地庭听审阐释和禁止令的案件?若是,政府应该解决高庭案件堆积的问题。

我已当执业律师25年。多次在律师与法官对话时,我表示关注案件堆积的问题,包括法庭处理案件的方式。我相信如果法庭的行政能改进就能减少案件堆积的问题。法庭可训练和聘请合格的打字员和速写员做证据记录。目前还有许多高庭法官当自己的打字员。这是可笑的。法官的工作应该是观察证人是否真实供证,而不是打字。

如果这法案的目的是协助减少高庭的案件堆积,我相信不会成功。让地庭听审阐释和禁止令案件只会增加上诉到高庭的案件。同时,高庭的瓶颈也将转嫁到地庭。它甚至也增加地方法庭的瓶颈。

在通过这法案之前,政府必须考虑地庭法官是否有足够的训练处理有关案件?

过去三周,多位律师都向我表示他们认为地庭不该听审阐释及禁令案件。

我举一个禁止令例子。开审前,申诉人可申请审前禁止令。审前禁止令可对答辩人造成巨大伤害。我知道在砂捞越至少有两家公司因高庭批准审前禁止令而被迫关闭。虽然最後有关审前禁止令遭上诉庭撤销,可是答辩人已蒙重损。

虽然我们必须接受一些地庭法官的确是训练有素的,许多律师认为现在许多地庭法官还没有听审阐释及禁止令的素养或能力。

目前,有时高庭主簿官必须以地庭法官身份听审案件。许多高庭主簿官刚从大学毕业,根本没有实际的经验。试想,这些主簿官如何听审阐释及禁止令案件?

当我们谈及效绩指数,我们如何能对未经训练就听审案件的主簿官的表现有信心?人们又如何能对司法系统有信心?

我认为,最好和更重要的是改善司法执行系统。我知道好多案件,法庭的抵押金仍遭法庭扣押,即便发还的庭令已发出数月之久。我手上有一案件,法庭早于10年前已谕令发还抵押金,至今仍遭扣押。就因如此,我认为改善执行系统是为重要。

我要和大家分享两则我从两位砂捞越资深律师处听来的高见:

  1. “禁止令对被禁方可有严重的后果。诉方会向法庭单方面提出申请禁令。地庭法官处理这些案子必须训练有素。就目前情况来说,地庭法官这方面的训练和经验或有不足。”
  2. “我们必须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和能力。法令的阐释往往是与政府对立。地庭法官是否有胆识下判与政府对立?如果修正法案的目的只是为了把在高庭堆积的案件推给地方法庭,那么这是一个很糟的方法。这仅能造成更多的上诉案件。”

我被告知,在提呈这修正案前,国会还没有征求马来西亚律师公会,沙巴及砂捞越律师公会的意见。为什么国会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

我建议应该将此法案交给一个国会特选委员会。应该让特选委员会去征询律师公会,沙巴及砂捞越律师公会的意见。

我反对增加地庭的新权限。地庭不应该处理涉及阐释及禁令的案件。

民主行动党砂劳越州主席兼诗巫区国会议员黄和联
于2010年7月7日(星期三)在国会针对2010年低级法庭(修正)案的辩论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