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吁请国阵政府划一各法令中对未成年孩子的年龄规定,因为目前有数项法令对未成年的年龄规定各异,例如选举法令规定公民在满21岁后才能登记成为选民,但是在未成年孩子监护法令下,未成年是指16岁以下的孩子,还有婚姻法令阐明在孩子满18岁之后,父亲就不需要再负膽养的责任。
未成年的年龄的规定对双亲皆不在的孤儿影响更大,因为目前的法令规定孤儿院只收留18岁以下的孩子,但是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孩子应受大专教育,18岁的孩子还未完成学业,难于在社会立足。
政府一方面规定21岁才有权力投票,但是18岁到21岁若犯法却与成人同罪,这有矛盾之处,政府必须做个划一的決定。
年青人与孩子(工作)修正法案时注明,未满16岁的孩子不可受聘工作,16至18岁被称为年青人,他们不可以从事危险和难艰的工作,只可从事在室内较轻的工作。
只是规范工作的年龄和性质尚不足夠,应进一步立法保护有需要工作,或只是在假期打工赚取零用钱的年轻人在职场的福利,例如立法规定每小时的最低工资,以避免他们被剥削。
民主行动党全国妇女组主席兼大山脚区国会议员章瑛 于2010年10月12日(星期二)在国会发表的文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