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用苏丹街百年老店以推行捷运系统的事件上, 陆路交通委员会终於承认根据国家土地法典,可以在不影响现有地主的情况下,征用地底的土地。
该委员会首席执行员莫哈末诺在致给新闻网站的一封函件中承认:“所有受影响的私人土地地主(可以)申请地底层地契(stratum titles),然後发放给政府。”
这是因为在争论期间,多次被提及的《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已经在1990年修改,它在第3条文下加入了第5A段(92A至92G节)後,允许地底土地被征购时不影响地面上的产业,该修正法案允许“地底土地”可以被转让或租赁以进行渠道丶停车场和和其他导管工程。
陆路交通委员会当时在其信函中声称为了利益上的权宜之计──“鉴於这项计划时间表的临界点,在处理过程中唯有维护政府的利益甚於每一个个体”──政府已经选择先征用所有土地,然後才决定如何归还表面土地。该委员会特别强调政府“无法保证归还这些产业”,意即那些在苏丹街被征用的产业。
因此,从上述和这种让人费解的说明,很明显政府的行动是背信弃义和恶意的。当法令很明确地允许政府在不影响表面的情况下,征用地底层或地底土地,但它仍然选择一气呵成的征用所有土地──表面和地底,这根本不是权宜之计的理由,而是滥用法律,尤其是有关产业业主的权利受到重大的危害。
最重要的是,陆路交通委员会一边厢争辩有关的收购程序只是为了行事方便,但在另一方面,它却表示在征用土地後不能确保归还,这到底还要有多虚伪?
在所给予的理由当中,最重要的是政府以已“听从”受影响各造的回馈,以及已经达致共识为由,但若与上述情况相比未免显得空洞,更凸显了政府之前所谓的“听从”,只是在行使公共关系。
所有各种已被提出但站不住脚的藉口,只可能会出现一个结论──建议征购苏丹街丶武吉免登和其他策略地带的举措,其实是要强抢土地以牟取暴利。
他们已违反了《1960年土地征用法令》的精神,即政府只征用私人土地,以及只为公众使用的效益,而非为了赚取 盈利益而征用土地。
陆路交通委员会必须停止自掘坟墓,并坚持扮演它独立的角色,以确保一个可胜任和有效率公共交通系统的执行。它不应该成为政府的“同谋犯”,为“掠夺土地”的举措辨护,这与大吉隆坡捷运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完全不相干。
民主行动党全国宣传秘书兼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 于2011年9月7日(星期三)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