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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电讯公司应在1998年多媒体及通讯法令下,被调查是否涉及官商勾结和操纵价格

尽管国内流动电讯公司已决定展延把6%服务税转嫁到消费者,但它们都应该在1998年多媒体及通讯法令下,被调查是否涉及官商勾结和操纵价格。

大马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必须即刻采取行动,以证明它是捍卫大马消费者的权益,而不是“与敌人一起睡觉”。

我在本月13日曾发表文告说,基於国内流动通讯公司意图官商勾结和操纵价格,已经违反了2010年竞争法令,因此应受到政府警告。无论如何,鉴於执行该法令需拥有18个月的宽限期,即它只能从2012年2月开始生效,以致当局尚未能展开具体行动。

“然而,我却认为根据1998年多媒体及通讯法令,电讯公司可以因同一罪行而被检控。”

根据该法令第二章(一般竞争守则)第Ⅳ节(经济法规)第133条,电讯业者被禁止“订立合谋协议”。它指出:持牌人不能订立任何谅解丶协议或安排,不管可否依法执行。它涵盖:(a)固定利率;(b)市场共享;(c)抵制供应商的设备;(d)抵制另一个竞争对手。

有关法令制定了刑罚,即任何人若抵触该条文和被判有罪,可被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同时,即使是在定罪後仍需持续承担刑罚,即可被施予每天或每天一部份的1千令吉罚款。

“上周,这些电讯公司在联合声明指出,它们从1998年开始,便吸纳了手机预付用户在加额或购买SIM卡配套时需缴付的6%服务税,而从9月15日开始,这项费用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虽然电讯供应商有权和决定是否要吸纳服务税或转嫁给消费者 ,但有关的联合声明意味着这些公司──明讯丶DIGI丶天地通和U-Mobile已经勾结以提高它们现有服务的价格丶增加各造的利润,不必担心任何一间公司维持低价而蚕食了其他公司的客户群。

毫无疑问的,这4间电讯公司发表联合声明,意图在相同的百分比下提高价格的举措是非法的,因为它们是相互勾结以达致操纵价格的目的。如果有关公司基於行业的自由竞争而不被允许勾结,这将极有可能是这些电讯公司,因为担心丢失市场份额给其他公司而都不会起价。

“因此,很明显的2010年竞争法令可能尚未生效,惟政府可以执行1998年多媒体及通讯法令,严厉处分有关的电讯公司执照持有者,大马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更必须采取相应行动。”

民主行动党全国宣传秘书兼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
于2011年9月15日(星期四)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