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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及裁决)法令 – 未涵盖沙巴

今年十二月的国会中通过修订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及裁决)法令。 该法令修订案主要是提供更多给购屋者的保障,他们可以提控弃置或拖延的房屋工程发展商上法庭要求赔偿。

针对房屋发展法令的修订后,已提供购屋者向放弃建造房屋计划的发展商进行刑事诉讼的机会。新订的条文指出,如果未能完成房屋的发展商可被罚款RM250,000至 RM500,000,或监禁不少过三年,或两者兼施。 该条例是阻止发展商搁置他们的房屋计划,以及保障购屋者的利益。

条规里所谓的“弃置的计划”可释为拒绝履行,拖延,暂停或停工连续6个月或以上,或超出买卖合约里所规定的完成期限。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购屋者有权终止买卖合约,发展商必须在30天之内退还购者的钱。 发展商可以进一步被定罪,每天罚款不超过RM5,000的罚款。 新的修订法案中还要求发展商缴交发展计划成本的3%为保金,才能获得发展执照。

我感到非常遗憾,上述1966房屋发展法令修正案并不涵盖沙巴和砂捞越州,它仅适用于西马半岛。 因为不被伸延至沙巴州,已表示沙州的购屋者被剥夺了应有的权益和保障。

其实沙巴州和西马有着不同的地方政府和房屋法令,而西马的联邦房屋及地方政府法令有相当的不同点。 以前沙巴州政府实际上是拒绝了该联邦房屋及地方政府法令涵盖沙州,而继续采纳现有的沙巴地方政府及房屋法令。 该两套的法令差异极大,也深深影响今天我们说面对的各种困境难题。 很好的例子就是现在联邦所新修订的条例,足以保障购屋者的利益,而沙巴至今仍然没有该项保护购屋者的法令。 他们深受房屋发展商放弃工程,或延迟完成期而感到失望和蒙受损失。在沙巴有许多发展计划已经停工或完全废置,有些是严重误期或陷入财政困境。这些许多发展工程已造成了上万的购屋者受害。

沙巴州政府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去保障房屋或商店单位购买者的利益,政府甚至连自己的房屋计划也面对停工及拖延完工。 为何沙巴州政府不让联邦的房屋法令伸延过来。也不修改沙巴的房屋发展的条例,以保障购屋者的利益呢?这反映了沙巴国阵政府不关心人民的利益。

严格来说那些在本州已延迟竣工的联邦政府房屋计划,应当一概受到该项新修订法令的管制。 购屋者同样的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并根据这项新的修正法案寻求公正判决。 联邦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拿督斯里江作汉应采取行动去解决在沙巴州所有联邦的房屋发展计划的问题,以确保早日完工,让购屋者有其居。

民主行动党亚庇区国会议员邱庆洲
于2011年12月12日(星期一)在亚庇发表的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