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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安法令》的特点透过修正案一一“偷渡”进入《刑事法典》

前天(2012年4月10日),公众无不把注意力放在取代《内安法令》的《2012年安全罪行法案(特别裁量)》上,但是,鲜有人注意到,政府同时也就《刑事法典》、《证据法》、《刑事程序法典》提出修正案,不当赋权政府,此举恐怕是对所有热爱自由的马来西亚人的一颗计时炸弹。

更令人担忧的是,《刑事法典》的修正案显示,这个政府根本是以冷战思维治国,让执法单位拥有近乎戒严的权力,其中又以以下数项为甚:

一、《刑事法典》新的124B条文创造了一个新的罪名,即“有害议会民主的活动”,罪成最高可处20年有期徒刑。根据130A条文的模糊定义,所谓的“有害议会民主的活动”,即“个人或一组人设计,企图透过暴利或违宪之手段,推翻、危害议会民主”。这项条文大开后门,使不负责任的政府有机会侵害人权,透过令人质疑的方式将任何人定罪。尤有甚者,根据124C条文,任何“有意图犯下有害议会民主活动者”,可判有期徒刑15年。此举让人不得不担心,不过是企图之举却可能招致如此沈重的惩罚,可能会有滥用程序之嫌。

二、在第124D、124E、124F条文底下,媒体自由与资讯自由蒙受威胁,因为印刷、贩售、拥有“有害议会民主之文件与出版品”也是一刑事罪名。而且,定义还是一样模糊,刑罚却高得惊人(负责印刷者可判最高15年有期徒刑)。这项条文大开滥用之门,让政府可以大兴文字狱,对付不利执政党的文本。

三、在130A(i)条文底下,所谓的“敏感资讯”定义更是让人忧心,该定义几乎无所不包,包含各种文件、资讯、材料,,且“不论该文件是否被列为‘极机密’、‘机密’、‘密件’或‘限制’文件”。

我们必须把这些条文与新的《安全罪行法案》的第四部分摆在一起阅读,该法案引介一个关于敏感资讯的特别程序,允许任何涉及敏感资讯的审讯得以清堂进行。在《安全罪行法案》第八条文之下,任何在这类清堂审讯中所决定的事项不得上诉。此举让政府得以把任何敏感资讯隐藏起来,躲过公众的检视,甚至于媒体都不能得到相关资讯。

同时,我也注意到,《内安法令》的基本元素与特色竟然透过修正案偷渡进入《刑事法典》,如:

一、《刑事法典》新列的第124H条文阐明的“鼓动任何违法暴力、逾矩之行为” 和刚刚废除的《内安法令》第29(3)(b) 条文中的“颠覆性文件”根本就是异曲同工之妙。

二、条文中提及的“鼓动违法行径”令人不经想起《内安法令》第二条文所谓的“恐怖份子”的定义。

当政府大张旗鼓废除压制性法律,但却以同样或更过份的立法取而代之时,不过是蔑视法律改革的精神,更动摇大众对政府的信心。

纳吉加重火药的计时炸弹,是对马来西亚人民的当头棒喝,这个国阵政府,根本就无意推动真正的改变。

民主行动党国际与非政府事务秘书兼升旗山区国会议员刘镇东
于2012年4月12日(星期四)在槟城发表的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