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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政府决定废除《1948年煽动法令》

我对政府决定废除《1948年煽动法令》表示欢迎,但我也对取代煽动法令的国家和谐法令严密关注。

国家和谐法令会否更加严苛丶是否不能被挑战,以及在提呈法案以前,有否进行公共谘询等,国阵政府都必须将之透明化。

事实上,煽动法令曾被国阵政府援引,以对付“异议分子”和不认同国阵政策的人士。

“民主行动党全国主席卡巴星丶秘书长兼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以及《今日马来西亚》主编拉惹柏特拉丶兴权会法律顾问乌达雅古玛等人,皆曾在煽动法令下被控。”

“在乌达雅古玛的案例中,联邦法院在6月杪 甫裁决,《1948年煽动法令》符合宪法且合法,因此是不能被挑战的……。”

我认为,亦如法律界人士的看法, 煽动法令已不太符合当今社会状况的惩罚,国阵早就应该废除该法令,把它从法律制度中清除。

任何新的法案在提呈到国会辩论以前,都应该让人民有机会参与和提供意见,而不是由国阵“独行独断”。

历史证明,尽管一些法令引起争议和无法让人民认同,但因为政治现实而被“硬硬”在国会通过,最终遭殃者还是广大的人民。

民主行动党副秘书长兼大山脚区国会议员章瑛
于2012年7月12日(星期四)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