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昨天发表的文告中揭露了减少马来西亚罪案指数“战役”的事实。大马皇家警察宣称,在同一个时期,罪案成功从2007年的20万9千572宗减少至2011年的15万7千891宗或24.7%。然而,有关成就却是牺性了未发布的“非指数罪案”,即在同一个时期的从4万2千752宗增至7万2千106宗或高达68.7%的数据。
最可疑的是,根据大马皇家警察的数据,“非指数罪案” 从2007年以来是逐年增加的;根据记录,其总罪案数目从2007年增至2008年的21.9%至2009年的22.8%至2010年的29.8%,以及2011年的31.4%。
“指数罪案”大幅下降对比“非指数罪案”暴增,两者之间很明显地不连贯,这强烈地凸显了罪案数据被操弄,以及验证了有关匿名信指大马皇家警察正有系统地重新归类“指数罪案”至“非指数罪案”案例的指控。
然而,让人更费解的是为何需要有“非指数罪案”的分类摆在第一位。在有关的匿名信作者揭发该事件之前,几乎是没有人知晓“非指数罪案”的存在。
大马皇家警察对劫案作出的解释是,在刑事法典第392条文(抢劫)和第397条文(帮派抢劫)下被列为指数罪案。但是,这项罪行将在刑事法典第382条文(盗窃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制备)下被重新分类为非指数。一向以来,刑事法典第382 条文是一个非指数罪案,因此将不会反映在犯罪统计数据上。
根据大马皇家警察,“在第382条文下,必须要有一个隐藏的元素,例如把武器放在口袋丶有隐藏的同谋;至於第392或397条文,造成恐惧的意图是直接表达而非隐藏,例如捆绑受害人丶使用武器来恐吓受害人”。
同样的,暴窃案件在第457条文(破门而入屬于犯下可被判处监禁的罪行,例如盗窃)下,其中一些被重新归类到第452和453条文(准备破门而入而造成伤害)。
根据大马皇家警察,“如果破门而入发生但没有任何物品或财物已明显地被有关窃贼偷取,例如,如果罪犯在逃跑之前,他或她没有偷取到任何财物,或者如果调查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关屋房被破门而入和盗窃 (即事主所持有的财物没有很明显地被偷取)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破门而入,在这种情况下,查案官将一定会援引较轻微罪行的条文如第452和453条文提控涉案的罪犯。”
令马来西亚人民完全困惑的是,为何一宗罪案发生时但武器被“隐藏”,然後,相关的第382条文的适用部分并不视为一个指数罪案。这种情况更荒谬的是,把所有“非武装抢劫”和“武装抢劫”列为指数罪案,但“隐藏武器的抢劫”或“盗窃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制备”却被重新归类为非指数罪案。
同样的,正因为一名窃贼成功地破门而入但在逃跑时却“一无所获”,就会被列入指数罪案。
由大马皇家警察分类的所有指数和非指数罪案,已完全使到由大马皇家警察丶首相署表现及履行单位和内政部发布的罪案统计数据沦为笑柄。大马皇家警察这种塑造“指数罪案”对比分类“非指数罪案”的行动,且在高度可疑的模式下非指数罪案急速增长,已很明显地点出了罪案数据被操弄。
我们呼吁大马皇家警察停止怪诞地分类指数和非指数罪案,以及重新发布所有曾发生过的罪案数据,以呈现马来西亚罪案的真实情况。我们也呼吁政府停止所有具有误导作用的“指数罪案”成就,以及只提供关系到国内罪案总数的数据丶指数或其他。
当内政部长和首相署表现及履行单位迅速把马来西亚人民对於罪案的恐惧归咎於“认知”的时候,他们却没有检视自已提供且已被操弄的统计数据,而只是呈现一种已成功全面打击罪案的图景,例如吹噓在介於2009年和2011年之间,街头罪案下降了“让人惊叹”的高达39.7%。
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兼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于2012年8月30日(星期四)在吉隆坡发表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