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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子根:此地无银三百两

尽管前任槟州首席部长许子根大费唇舌地解释国阵执政槟州时,乃遵守正确程序将光大第四期发展计划的地段,售予Idris Hydraulic产业私人有限公司,但其解释仍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意味。

综观其所作的解释,许子根仍然无法交待两大重点,即:

(1)当提出最高标价的Amstel私人有限公司无法缴付首期付款,导致交易被取消后,为何槟州发展机构没有重新公开招标,反而只是邀请提出第二高标价的Idris Hydraulic产业私人有限公司,以及第三高标价的George Town 控股有限公司直接参与重新招标?

(2)为何位于新光大广场LOT 398与LOT 399之间的政府地,当时的州政府竟能够给予Idris Hydraulic产业私人有限公司高达75%的折扣,以便让本地发展商吴春来用来发展新光大广场?更离谱的是,发展商其后还一直要求州政府,将地价降至20万令吉,或相等于给对方95%的折扣。这是非比寻常的,更何况对方只是一间以盈利为导向的私人公司!

如果提出最高标价的Amstel私人有限公司的交易被取消,许子根当时就应该指示槟州发展机构重新公开招标,而不是直接邀请提出第二与第三高标价的公司直接重新参与竞标?更何况,这两家公司又无法提出跟Amstel私人有限公司同等的价码,以致槟州发展机构减少了1千零57万9千114令吉的收入。

根据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吴春来作为发展商必须购下新光大广场中间的路段,以便让三个地段合并成为单一地段,始能为新光大广场的业主申请到分层地契。既然中间的路段迄今还未购下而仍然属于政府地,为何槟岛市政局能够允许新光大广场占用政府地,而发展商或地主始终没有因为还未申请分层地契,或因为入侵政府地而受到法律制裁?

唯一可以解释的是,国阵跟新光大广场的地主与发展商有非比寻常的关系。许子根始终不愿意承认,国阵政府当时廉价出售这些地段予新光大广场的地主或发展商。但是,上述所例举的种种例子,足以证明许子根只讲出一部分的真相,而没有把整个事实全盘托出。

许子根昨天所作的解释根本就没有新意可言。毕竟,我跟新光大广场共管机构成员本月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就作了跟许子根极其相似的解释。我们没有故意歪曲事实,更不会蒙骗槟州人民。反之,许子根却有更多疑点需要向槟州人民作交待。

我想,所有人都知道吴春来当年能够在槟州建筑界呼风唤雨,全然跟许子根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我们希望许子根告诉槟州人民,国阵当时批准了多少项跟吴春来有关系的发展计划?其中,又有多少项发展计划迄今仍面对例如发展商清盘、无法申请分层地契等问题?

因此,槟州民联政府非常迫切需要设立由曹观友为首的州行政议会特别委员会,调查许子根当政时所牵涉诸多出卖槟州人民利益的土地交易,随后更准备以白皮书形式提交槟州立法议会。许子根形容我们在“做秀”,更加印证了他非常担心国阵领袖在这些交易当中所牵涉的私人利益会因而浮上枱面。

民主行动党槟州秘书兼光大区州议员黄伟益
于2012年9月20日(星期四)在槟城乔治市发表的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