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华总会长蔡细历指金钱政治不是贪污的言论,凸显蔡氏对反贪污法律的无知,甚至有“鼓吹”金钱政治之嫌。
《2009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3条文已经阐明:公共机构包括所有在《1966年社团法令》下注册的团体,而马华当然是一个在《1966年社团法令》下注册的团体。
該法令第16条文阐明:任何人由其本人通过贿赂他人的方式以达到某种目的,都属于犯罪行为。
“同时,在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第16和17条文下,不管是直接或间接接受或给礼物或送礼作为贿赂,都属於罪行。”
法令的第16条文至23条文也阐明什么是“贪污罪行”。其中包括贪污地获取或给予利益是为了要进行或阻止任何交易丶成为代理者进行贪污活动;给予或接受利益为了要得到或退出投标竞争;给予或接受利益为了要影响公共机的投票决定;使用自己的职权使自己丶亲戚或亲信受益等。
“在法令下,无论是行贿者或受贿者,都可被定罪。无论是涉及到公共领域或私人界,都可触犯贪污罪行。”
如果马华的女副部长真的是以金钱政治来争取她在霹雳州务边区上阵,那么,这名女副部长的行径绝对已抵触上述条文。
那么身为马华总会长的蔡细历,如果有心响应首相纳吉所谓肃贪的决心,理所当然应该向反贪污委员会作出投报。
蔡细历不但拒绝向反贪污委员会投报,还自称“马华有丰富的经验来处理党务和党内问题”,其实这种回应并不出人意表,因为这反映金钱政治已和马华切割不开!
马华应该是对贪污已经麻木。房地部长曹智雄就曾公然在“蔡林2.0”辩论中,承认中央政府一年因贪污而损失260亿令吉。
马华应该是对贪污已经麻木。房地部长曹智雄就曾公然在“蔡林2.0”辩论中,承认中央政府一年因贪污而损失260亿令吉;而蔡细历在 “蔡林辩论1.0”中,也提及抽佣的现象并不是国阵独有,意即马华很清楚个中原由。
“可是,马华身为执政党,这么多年来却无动于衷,也束手无策;马来西亚人民还能期望马华为我们带来一个更廉洁和更干净的国家吗?”
民主行动党全国副宣传秘书兼沙登国会议员张念群 于2012年9月21日(星期五)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