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在总稽查署提呈修改刑事法典第376条,规定与未满16岁女子(未成年少女)有性关系者必须监禁至少5年的法案以前,必须先征询法律界和各造的观点,才作出定夺。
我对纳兹里日前在霹雳州硝山,对於总检察署将修改该条文的声明感到遗憾,并认为纳兹里不应“自把自为”,而是广纳意见。
曾经担任检讨刑事法典和刑事程序法典的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成员的郭素沁说,该委员会曾在2005至2007年巡回全国各地,以征询各造对强奸案刑罚的观点,过后才把各方的建议纳入修正法案,让国会在2007年通过。
“因此,当政府有意修改有关强奸案刑罚的法律时,其实也应通过相同的程序才算合理。”
国会特委会当年接受许多法律界人士的意见,修改刑事法典有关“法定强奸”的条文,主要是要让法官能根据个别案情作出裁定,不被有关条文内最低5年刑罚所捆绑。
“反对把法定强奸犯案者判处最低5年监禁,并不表示赞同人们婚前有性行为,或者赞同男性与未成年少女有性关系。不过,在修改法律之前,我们必须从比较全面的角度去看待有关的个案。”
大马律师公会与前最高法院法官查基阿兹米,都已反对政府欲在法定强奸案件 上规定5年最低监禁的立场,包括呼吁政府让法官拥有判决的空间,因为每宗法定强奸罪的案情都有所不同。
根据2012年10月16日《马来西亚局内人》的报道,查基阿兹米指出:“如果一个成年人强奸一个未成年少女,他应该受到严厉惩罚,即受监禁和受鞭笞。不过,倘若是一个对青少年男女涉及性行为,难道女方完全无罪吗?我认为男女都有罪,如果只是惩罚男子,是否公平?”
纳兹里也应该参考人权委员会于2004年1月19至20 日举行的圆桌会议:“儿童权利大会”的报告,在报告书内的第4页建议:“在2001年儿童法令加入类似《1973年妇女与少女保护法令》有关儿童卖淫的第16(1) 条款”。
此外,报告书第92页主张:“针对法定强奸罪案件,大会建议把《1973年妇女与少女保护法令》第16(1) 条再加入儿童法令。”
已被废除的《1973年妇女与少女保护法令》第16(1) 条阐明:任何人与未满16岁的少女有性行为,必须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上述被废除的法令条文也在附文中阐明:“在第 (1) (L) 项下被提控者,可以提出足以相信有关女子已年满16岁的辩护理由。
换言之,该法令内的相关条文,辨别了“两厢情愿性行为”与用暴力进行的“强奸性行为”的不同,而这项法令条文,赋予审案法官根据案情做出更大的裁判空间。
我呼吁纳兹里仅修改刑事法典,避免刑事程序法典第294条,即轻判初犯者的条文勿被用在法定强奸罪的个案上,她并建议成立一个审判刑罚划一理事会。
我要求教育部在中学课程里推行性教育,并灌输少年人对男女关系的道德观,以遏止日益增加的“法定强奸”,以及青少年因好奇而发生性行为的事件持续发生。
民主行动党全国妇女组秘书兼士布爹国会议员郭素沁 于2012年10月23日(星期二)在吉隆坡所发表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