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邦和各州的宪法,一致认为各州属的土地和所有在其中的都属于该州,而不属于联邦政府。那就是说各州属有全权以决定有关其土地,森林,园丘,石油和所有的资源,无论是在陆上或其海域区内。 我在阅读相关的文件发现其中有许多重要的信息应该披露让大家更加清楚知道,有关我们所拥有的天然资产的权益,这也包括我们的珍贵的“黑金”课题。
之前所签署的联邦协议,石油权并没有纳入在马来西亚协议里,结果东马的石油权是没有归纳于联邦宪法之下。当时也没有料到有一天西马半岛有发现石油,而当时在1910年东马也发现石油,并开始采掘和从中获益。
根据联邦协议,石油是属于州属的,这就是为何前首相敦拉萨指示东姑拉沙里(Tengku Razaleigh)前来修订一道新法令草案。
唯一能够让联邦政府接管州属的石油和天然气,最佳的方式就是修订一道新法令,以让他们能够控制石油的开采。 如果不修订新法令,联邦政府是无法触及属于东马的石油和天然气,因为根据联邦协议,该天然资源是100%属于沙巴州和砂劳越州。
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允许了联邦政府可以单方面修改联邦协议内定下的条款。 任何协议通常是需要各方的同意才可修定该协议的内容。 如今依照新法令,造成了只有单方面就可做出修改,而其他被迫保持沉默。
该法令赋予的拥有权,权力,自由和特权,国家石油公司应该向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以现金支付有关方面的分享款项,此外应当成立国家石油咨询委员会,由首相委任州的代表出任委员。
当然,不是所有在沙巴的人都同意这项联邦协议的新条例。 在国油成立之前,沙巴和砂捞越是控制了100%的石油生产。 因此,他们不同意把石油的生产移交给当时成立了13年的马来西亚联邦政府。
在拜林吉丁岸的见证之下,拿督哈里士与国油签署石油分享合约,并接受5%的现金分享额,并移交沙巴的石油拥有权于国油。 此外还进一步同意放弃沙巴州政府土地条例第24(2)的土地权和税收的权力。
以此看来,联邦政府实际上已经得到及控制了95%在沙巴的石油权益。他们只让沙巴得到区区5%的石油分享额。 1976年国油和沙巴州之间签署附加协议,规定5%的分享额是以现金支付,每年两次在三月和九月间支付。 其他州属如吉兰丹反而是0%,而登嘉楼只被给予形式上一点点的可怜金额。
国油公司是由国阵政府所成立,并拥有全国所有的石油权,而只有首相才能决定如何被分享。 同时也只有首相才能够批准和授权成立与石油相关的工业。
从中大家能洞悉到为何国阵不能在下届大选中落败!
联邦协议之下和根据1974年的石油发展法令条例,国油的权力,自由和特权是不能在法庭中被挑战的。
实际上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应当不能给于通过,因为根据联邦协议,沙巴州所发现的石油是100%属于沙巴,联邦政府是不能沙巴人的手中拿走。
如果沙巴人民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珍贵“黑金”的利益,让他们摆脱贫困,并享受繁荣和发展,唯一的办法就是透过民联新政府做出修正,让沙巴州享有更多的石油分享额。
民主行动党亚庇区国会议员邱庆洲 于2013年1月12日(星期六)在亚庇发表的文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