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21名马来西亚公民于5月11日,在新加坡参与“快闪活动”而遭逮捕。之後,其中一人的工作准证和2人的访问准证被吊销,另外18人则受到新加坡政府的警告(conditional warning)。
这两名访问准证被吊销的人士已返马,我也与其中一人在5月17日会面。
至于那名工作准证被吊销的大马公民,当局给予的理由是她参加了于5月8日和11日,在新加坡河畔鱼尾狮公园举行的集会。然而,她向我再三否认曾参加在5月8日当天举行的集会,因此,新加坡政府吊销她的工作准证是很不公平的。而且,她在警方的审讯过程中,也被拒绝了其法律代表的权利,我担心她可能已被误导。因此,我呼吁新加坡警方重新审查她的案件,即她是否有参加两项集会,如果是没有的话,她的工作准证应该即刻获得恢复。
吊销她的工作准证,已严重影响了她的未来,因为她是一名奖学金得主。根据奖学金协议,在她完成3年的学业後,她有义务为其雇主服务6年。基于她的工作准证被吊销,意味着她将不能够履行其协议责任,需要支付10万新币给其雇主以作为赔偿。
此外,据报道,新加坡警方也逮捕了9名参与508集会的马来西亚公民。然而,据我所了解,有关调查调查已经超越了在5月8日当天被逮捕的9名马来西亚公民,许多有出席508集会的人士,已被警方传召和扣捕以作一步的调查。
我从那些曾联络我的人中发现,他们都已不获准离开新加坡,直至调查完成为止。这已对一些马来西亚公民造成不便,因为当中有一些人是每天从新山往返新加坡工作,他们别无选择,唯有暂时居留在酒店。
我也从那些曾联络我的人中发现:
a) 那些在5月11日被逮捕者,他们被带返警察局后都被戴上手铐,即便新加坡刑事法典第76条文列明:
第76条文:没有不必要的束缚
“被逮捕人的必须是不能超过所受束缚的以避免他逃走。”
b)那些被逮捕者被剥夺法律代表的权利,即便该权利在新加坡宪法第9章第(3)条授予。
“人身自由”
第9章第(3)条:一名人士被逮捕,他应该很快被告知他被逮捕的理由,并且应该被允许进行谘询和让他 选择可以捍卫他的代表律师。
我们都希望这个问题能够获得圆满解决,我强烈呼吁新加坡政府展现其宽大,并给予他们第二次机会,因为宽恕和怜悯始终都是一种美德。
民主行动党全国副宣传秘书兼古来国会议员张念群 于2013年5月23日(星期四)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