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主席阿都阿兹及副主席旺阿末不能总是躲在联邦宪法背后,拒绝顺应民众要选举委员会总辞的呼声,而针对第13届全国大选所引发的舞弊现象负起全责及下台。
联邦宪法未曾赋予选举委员会豁免权,不需针对选举过程所引发的舞弊现象负责任,其中包括计算过程有投票站停电、选票与投票箱对换及错置的情况、幽灵选民及不褪色墨汁轻易褪色等。
事实上,若选委会未针对选举期间所接获的贿选及买票现象采取行动,选委会此举根本就是玷污联邦宪法的神圣性。同样地,针对公众所挑出的各种舞弊现象,选委会同样无动于衷。
这无疑会影响民众对选委会的信心。因此,民众有必要通过施压手段,要求选委会所有委员总辞。否则,我们根本无法重新整顿选委会,以及改善现有的选举程序。
根据联邦宪法第114(2)条文:“国家元首在委任选举委员会委员时,有必要确保选举委员会能够取得公众的信心。”
这意味着,若选举委员会未能取得公众的信心,那么选举委员会是时候通过总辞,让其他能够取得公众支持及受尊重的人物来领导选委会。
上周末在吉隆坡马默草场所举办的“黑色505”最后一场抗议选举舞弊大集会,获得3万群众响应及参与,而之前所举办的14场大集会亦获超过30万人参与,足以证明选举委员会主席及所有委员根本无法赢得公众信心。
既然联邦宪法未曾允许选举委员会裹足不前,同时忽视选举过程所引发的舞弊现象,我要严正促请选委会主席及所有委员即刻辞职,以便我们能够重整选委会,让选委会今后更加公平及公正,同时重获公众的信心及支持。
槟州民主行动党社青团团长兼丹绒区国会议员黄伟益 于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在槟城乔治市发表的文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