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执法系统(AES)实行40多天,就在去年11月拍到一辆豪华跑车Maserati GranTurismo在限速90公里的高速公路上,以每小时268公里的时速奔驰。这严重的超速跑车是在南北大道往北301.9公里的加影出口前路段被拍到的。数天后,该系统也在南北大道往北376公里仕林河附近的路段,拍到一辆红色法拉利跑车以时速243公里行驶。
当媒体询问陆路交通局执法组副主任阿末纳西尔时,他曾表明当局已经掌握以上两起严重超速的违规车主,将在近期发出罚单给车主。
根据以上的报道,我向国会提出了以下问题:
“古来国会议员张念群问:交通部长是否以《陆路交通法令》第43条文,提控分别以时速每小时268公里的豪华跑车Maserati GranTurismo和时速每小时243公里的红色法拉利车主?”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交通部长的回应竟然说在他们的AES系统里,根本没有以上的超速记录。
这就延伸了下面几道问题。
第一,陆路交通局是否有能力保留完整的AES违规记录?陆路交通局副总监曾说他们将会采取行动对付上述两位车主,现在交通部长却表示没有以上记录?这是否意味着那些超速记录已经在“特定的原因”下被删除了?
又或者,所谓的豪华跑车超速纯属捏造出来的事实?AES的实施引起公众极大的反弹。有关当局是否刻意捏造故事,以增加实行AES的说服力?
最后,就算Maserati和Ferrari这两辆豪华跑车并不在陆路交通局AES的记录里,但交通部长却证实,AES曾拍下一辆日产Nissan GTR以时速每小时238公里驾驶,并根据《陆路交通法令》第79(2)条文下发出罚单。
在第79(2)条文下,任何忽视或没有遵守交通指示和标志的公路使用者,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令吉。
对于那些能够负担得起日产GTR,或Maserati GranTurismo和法拉利跑车的驾驶者,罚款区区的500令吉并不能阻止他们再次以危险的时速行驶在道路上。这也是我建议应根据第43条文提控这些违规司机的原因。
第43条文表示:
(1)若道路使用者没有顾及其他使用者的安全,或在不合理的情况下使用道路的违规者,已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不低于4千令吉,或不超过1万令吉,和被判监禁为期不超过十二个月。
(3)法院有权在本条文下,吊销任何重犯驾驶者的驾驶执照,或没收其驾驶执照。
(4)。。。任何试用驾驶执照持有人如在此条文下被定罪,法院将吊销其驾驶执照。
由此可见,第43条文的刑法远比第79条文来的严重,而且更有威慑作用。如果推出AES的目的,主要是要道路使用者更加谨慎,我只能说,AES系统可能只对那些驾驶在南北高速公路上,以每小时时速120公里的普通国人具有阻吓的作用,对于那些负担得起百万令吉的车主来说,根本起不了任何的作用。
奇怪的是,陆路交通局只热衷于发出罚单给违规者,并没有把他们带上法庭。因此,执意执行AES的真正意图,到底是为了减少交通死亡事故,还是榨干人民的血汗钱,以便填满政府、官员或朋党的口袋?
民主行动党全国副宣传秘书兼古来国会议员张念群 于2013年7月4日(星期四)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