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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法旧瓶新装 无审讯扣留违背国际公约

自2009年2月11日进行了首次的普遍定期审议(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会再次在今年10月24日针对我国人权进行审查。国阵政府已在今年8月8日呈交一份针对我国人权现况的报告给该理事会。

我国政府在这份报告中表示,针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大马政府为了显示保障人权的决心,在2012年7月废除了具争议性的《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并宣称我国人权状况在改善中。随着《内安法》的废除,防范性扣留嫌犯的权利同时被除去,内政部长不再能够在没有庭令下扣留嫌犯。

尽管如此,废除《内安法》事隔1年后,内政部在昨天提呈的《2013年防范罪案(修正与扩充)法案》,企图让《内安法》死灰复燃。在修正案中,政府会成立一个“防范罪案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发出不超过2年的扣留令,并在扣留期届满后能再延长扣留2年,对比恶名昭彰的《内安法》可说是旧瓶装新酒。

我国政府在联合国2009年的第一次审查后,表示会接纳他们的62项建议,其中包括采取适当的步骤,考虑并接纳各个国际人权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该项公约的第九条表明必须要保障每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任意被逮捕或拘禁。而且,任何的逮捕或拘禁都必须依照司法程序,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剥夺自由的人都有资格向法庭提出诉讼。同样的条文也保障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必须在最短的时间被法官召见。而执法人员也不能未审先判,自行监禁嫌犯,除非是在特殊情况下,即便如此也只能是短时间的监禁。

随着内政部最新提呈的修正案要求拥有2年扣留令的权利,我国政府已经违背了当初的承诺,所谓改善我国人权状况以符合国际趋势的说辞,充其量只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如果发现有任何人威胁或破坏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内政部应该援引《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在法庭控告他,而非通过这次的修正案让当年《内安法》的滥权事件再度发生。

民主行动党全国副宣传秘书兼古来国会议员张念群
于2013年9月26日(星期四)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