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1959年罪案防范法案建议引起舆论哗然,这是因为看起来要恢复被国阵政权废除的内安法令及紧急法令。
首相纳吉讲一套做却是另一套,上任时的纳吉承诺转型,尊重人权及公民自由,现在却违背本身制定的改革计划,影响自身的公信力。
更重要的,罪案防范法令基于以下的原因而非常不合理。
拒绝防范性扣留
第一,重新制定防范性扣留是没有必要的。政府在2012年已经通过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允许政府可以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而实施防范性扣留。而且,即使不修改,罪案防范法可以允许扣留28天,然后得到推事庭的批准可以继续扣留28天。
因此,罪案防范法可以看成是政府尝试拓宽范围进行无审讯扣留。警察应该通过刑事司法系统来解决罪案,而不是通过无审讯扣留。
颠覆公正的原则
第二,罪案防范法修改建议中有一个”有罪推定"(presumption of guilt)的元素。举个例子,根据法令第7(a)(i)条文指出,只要一个人有犯过一个到两个严重的罪案,不论有没有证据证实一个人犯罪,只要调查报告说一个人犯罪,就可以发出扣留令。换句话说,一个曾经犯过案的人,即使没有证据也能被逮捕。这不是违反了基本的司法原则吗?只要还没有下判前,每个人都是无辜的。
罪案防范委员会拥有任意的权力
第三,内安法令赋予内政部任意的权力如今由罪案防范委员会取代。这个委员会由三个人组成,委员会主席必须是曾经,或者有资格成为高庭、上诉庭或联邦法院的法官担任。除了主席,将有另外两位委员。但是法令却没有注明这两位委员的条件。这两个委员在怎样的基础上被推荐出任?由谁推荐?
缺乏独立及制衡的决定权
最后,建议修改的法令以不允许司法审核来否决人民的申诉权。在第15A(1)条文下:"不得在任何法庭进行司法审核,及没有任何的法庭可以拥有或者行使任何司法权,任何由防犯罪案委员会所做的决定都是行使他们的权力。"只有符合程序的事项才能进行司法审核。
奇怪的是,第19A(2)的条文却跟之前的条文"允许由高庭审核委员会的方向"有冲突。这是根本就是一个违反司法原则及矛盾的法令。
结论
很明显,建议修改的罪案防范法令是为了借尸还魂来剥夺公民的自由。我们不反对加强现有的刑事的法律来解决不断发生的犯罪率,但是今天的建议修改罪案防范法令就好像是走后门来恢复紧急法令及内安法令这种恶法。
| 民主行动党大山脚国会议员沈志强和升旗山国会议员再里尔佐哈里 于2013年9月27日(星期五)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