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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统必须为2004年大选竞选开销超支,偿还2亿1千800万令吉

吉隆坡高庭命令巫统必须为2004年大选竞选期间的竞选工具开销超支,偿还2亿1千800万令吉。2004年大选的开销限制是9千430万令吉,每个国会选区最高不得超过20万令吉,州选区则不得超过10万令吉。在1954年大选法令的第19条文之下,国会及州选区,各不可花费超过20万及10万令吉。

巫统声称竞选开销应该是属于国阵,跟巫统没有关系。2004年共有219个国会议席及505个州议席在大选中竞逐,这表示竞选全部议席的国阵在大选中开销不可超过9千430万令吉,不然国阵的胜选是宣告无效。不管是国阵还是巫统为了竞选工具花费了2亿1千800万令吉,更重要的是这项开销超出了法定开销的2倍。

在1954年大选法令之下的第27条文,超支开销需被地庭罚5000令吉,同时取消人民代议士的资格及剥夺投票权力。不过,违反此法律的次数始终多过被遵守的时候。

在被2008年大选取代之后,这件2004年遗留下来的事件只能成为理论上探讨的问题。选举委员会对国阵2004年大选胜利的合法性无法采取行动甚至提出质疑,这不只自我践踏了自己拟出的选举法,同时也践踏了投票是不可以买卖的民主精神。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兼槟州首长林冠英
于2008年8月12日(星期二)在槟城发表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