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槟城在2008年7月7日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列为世界活文化遗址, 蕴藏在我们古建筑艺术及优雅的建筑物里的宗教和谐及多元文化便一直备受关注。然而,很多人忽略了槟城的司法制度及法庭,也具有深厚的遗产价值。
追溯起来,槟城可说是马来西亚法庭制度、甚至于司法及律师行业的发源地。1801年,约翰迪肯被委为槟城第一任地方法官;1807年,槟城因成立第一个高等法庭而荣获皇室宪章。许多著名的卓越法官及律师都和槟城有关不同的渊源,他们或来自槟城、或曾在槟城服务或实习,比如第一名女律师林碧颜、行动党全国主席卡巴星及出自槟州的现任大法官敦拿督斯里乌达玛阿都哈密。槟城高庭大厦,是建于1903年、最早建竣的几座法庭建筑之一,最近重新被修复,以恢复昔日的光彩。
事实上,槟城可说是实践国家原则中“遵崇法治”的先驱。在槟城高庭大厦前面,是罗根纪念碑,建于一个世纪以前,以追念一名为人民提供免费服务的律师。纪念碑有四个美丽的雕塑,分别代表四项基本道德:节欲、睿智、坚韧及公正。它静静地竖立着,成了凡经过高庭大厦的法官及律师们的道德指引,时刻提醒着他们遵崇法治的重要性。
法治是赋予所有公民其中一项基本保障及权利。它确保所有人,不分贵贱、高低、种族、宗教或效忠对象,都受制于国家法律,并且会受到公平、平等的对待。这是保障司法内涵和依照程序。马来西亚宪法也清楚地阐明遵崇法治这一原则,宪法第8(1)条文阐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权利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然而,就算我们可以如宪法般重要的文件中找到上述句子,词汇本身的保障并不足够。唯有当那些立法、执法、捍卫法治的主要机构能够公正不阿地执行任务,法治精神才可能在社会中根生蒂固。从立法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警队、法律界,这些机构都在维护法治精神的层面上,扮演重要及独立的角色。
然而,我们常常忽略普通老百姓也应该共同维护法治精神。我国已经独立了50年,可是很多马来西亚人还没有读过联邦宪法。对很多人而言,法律、司法、警察都是可怕的、不能被质疑的。这不应该发生,因为我们的权利清楚地被列明在宪法之中,宪法不只是用来保护律师,而是全体负责人的公民。
法律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所有人,因此,公民本身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要维护法治,唯有通过公众活跃参与司法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权利的辩论、强化诸如自由的媒体及司法机关的机构,同时,通过有利的、可达以可负担的资讯及知识,赋权人民。
在马来西亚,上述机构往往出现廉正问题。信心问题并没有因为正直的前法律部长再益依不拉欣辞官而改变。再益因无法忍受政府不废除内安法令,反而继续使用这种不人道的恶法对付无辜的马来西亚人,他再也不能接受,国阵政府根本不愿意进行司法改革,让我国司法更加独立。
会不会有另一个官员或法官,愿意典当自己的事业,去实践四项基本道德来维护法治,运用睿智、节欲及拿督再益所展现的坚韧?我们是否有机会再次听到曼斯菲尔德勋爵于1772年,在萨默塞特一案中,判决解放奴隶之后,说出的不朽名句:“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FIAT JUSTITIA, RUAT COELUM)。”
奴隶制度当时盛行于英国,这项令人憎恶的制度被英国大法官曼斯菲尔勋爵封禁,他不畏惧发生暴乱的威吓,坚持为奴隶讨公道。这名勋爵有一段著名的吟咏词:“宪法不允许国家使用任何理由来影响我们的判断。上帝也绝不允许!我们必须将政治后果放一旁,无论它多么可怕;如果叛乱是当然的后果,我们肯定要说: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在奴隶制度废除后,英国并没有发生暴乱。相反地,人类的自由和尊严得以保留及发扬,法治得以维护、正义得以伸张。这件事提醒我们,如果我们决心迈向一个成功的文明社会,法治精神永远高于政治考量甚至是暴力威胁。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兼巴眼国会议员林冠英 于2008年10月13日(星期一)在槟城发表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