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马来西亚选举委员会主席
丹斯里拿督斯里阿都阿兹
槟岛市议会及威省市议会举行地方政府选举以选出市议员
我在这里要通知马来西亚选举委员会,槟州政府在2010年3月3日的行政议会已经决定举办地方政府选举以选出市议员。因此,州政府根据联邦宪法113(4)条文,将授权给选举委员会执行槟岛市议会及威省市议会的地方政府选举。
联邦宪法113(4)条文列明“根据第一条款Fasa (1) 阐明,联邦律法及州律法除了可以授权执行大选之外,也可以授权给选举委员会执行任何其他的选举。”
州律法下颁权力给州政府成为能行使州权力的机构,这包括了行使1960年地方选举法令、1976年地方法令及其他。
因此,为了推行建议中的地方选举,我们恳请选举委员会能尽快能针对地方政府选举的进行过程及方式给予我们意见。
州政府准备会见丹斯里阿都阿兹,详细讨论这件事宜。选举委员会给予的任何合作,州政府先致以谢意。
林冠英
|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槟州首长及巴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 于2010年3月4日(星期四)致马来西亚选举委员会主席的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