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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州政府将在4月19日召开的槟州立法议会,提呈修改1980年议员及行政议员津贴法案,增加议员福利

槟州政府将在4月19日召开的槟州立法议会上,提呈修改1980年议员及行政议员津贴法案。在这项修正法案下,若议员在就任期间不幸因意外或自然原因逝世,或失去工作能力,其家属或续承人将获得这方面的福利保障。

有关法案的修改,则依据联邦政府所设下的标准而定,同时,法案在修改后,受惠者是所有的立法议员,包括反对党议员也享有相关的福利。

目前,在1980年议员及行政议员津贴法案中,有关的福利只限于“意外福利”,即将修改的法案,将把“以及死亡”的字眼加入,以让议员本身或其家属获得相关的福利。不过,“自然死亡”在修订法案下的诠释,并不包括因自杀而造成的死亡。

有关议员津贴法案的详情如下:

自然死亡或意外死亡 所获得的福利
州议员 首席部长 议长及行政议员
  RM RM RM
A. 若是自然死亡 120,000 750,000 500,000
B. 若死亡原因为被纳入意外事故 120,000 750,000 500,000
C. 若因意外导致终身残障,而有关的残障是在意外发生的12个月内所造成,有关议员将享有以下其中一样的福利::      
  RM RM RM
(i) 若意外导致失去双手或双脚(断肢)或更多,或双目失明,或失去其中一边眼的视力及其中一只手或脚断肢 240,000 1500,000 1000,000
(ii) 若意外导致其中一只手或脚断肢,或其中一边眼被断定为无法痊愈的失明 120,000 750,000 500,000
D. 若意外引发的终生残障(除了C项目所列的情况)      
(i) 导致有关议员无法投身或集中精神在任何其他专业或行业的终身残障 240,000 1500,000 1000,000
(ii) 导致有关议员无法投身或集中精神在任何其他专业或行业的局部残障,将依据政府委任的医药理事会确定残障程度,再以巴仙率乘以(i)项目所列的总赔偿额 根据计算率 根据计算率 根据计算率
槟州首长林冠英
于2010年4月17日(星期六)在乔治市发表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