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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将集会自由权利视为非法的“非法”和平集会法

回溯2011年9月15第48届马来西亚日前夕,首相宣布政府将重新检讨警察法令第27条以符合联邦宪法第10章所确保人民能在“不携带武器下和集会自由,并且根据国际集会惯例。”

很不幸的,让人难以预料所谓的“国际”,参考的竟然是津巴布韦及缅甸诸国。

然而,目前纵观缅甸局势,该国的民主进展似乎比马来西亚更自由了。缅甸国会刚通过的法案,集会只需5天前通s知警方即可,可是我们这肃穆的国会殿堂所提成的和平集会法案却要求离集会非常早的日子就必须通知警方。

虽然首相已经宣布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将从30天缩短至10天,但仍然还是比世人所知的缅甸铁幕政权所要求的还要长。难道马来西亚现在比缅甸还糟糕?

很明显的,喧嚣高唱的所谓政治转型计划只是一个骗局。首相较早前说明这项法案是赋予人民享有在不携带武器下和平集会的自由,但是这项法案的真正目的反而是提高限制及阻止人民应享有的集会自由。

明显的国阵正选择性沿用一些民主国家如昆士兰及英国的和平集会法,偷龙转凤来对付我们的人民。我要问和平集会法是不是抄袭1992年昆士兰和平集会法的模式,如果是的话,那为何没有完整抄足其真正强调是人权?相反的我们的和平集会法却好的不学,学坏的,弃清流以取浊溪。

在昆士兰的版本中,集会通知在第10条文中列明只需5天,而且只要没有法庭发出庭令阻止及视为非法,不然一旦通知将被视为已批准如下:

公众集会批准

(1)一旦发出集会通知,公众集会将在第7(c)条文下被当作已经批准:

(a)集会准证已经发出给主办集会者,或——

(b) 若该集会通知在超过集会5天前发出,同时地庭没有行使第12条问的命令拒绝赋予该集会的权利,或——

(c) 若集会通知在少于集会5天前通知,同时地庭行使第14条文命令赋予主办集会的权利。

(2) 要求的集会准证如下—

(a) 专员须发出的准证,注明专员不反对该集会,及——

(b)若向地方当局发出集会通知,则地方当局须发出准证,注明地方当局不反对该集会,及——

(c)若集会地点是暂时性;或用以公众表达用途;或地点拥有者或占有者所默许;或付费使用,需要地点拥有者及占有者的集会批准准证。

(3)第(2)子条文下所指的准证,皆须以书面形式发出。

议长请容许我解释,

首先,我要触及该法案内引起争议的必要性及必需性。必需尽早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很明显是要尽可能拖延集会举行,让集会目的失去时效性。这是个肮脏的欺骗手段,如今政府终于踩煞车,重新检讨要求发出集会通知的时间。如今,虽然递减至10天,但是10天还是太长了。

除非有特定情况,在英国或昆士兰根本不必向警方发出集会通知。在英国,当公众游行,只需要在6天前发出集会通知,目的只是要准备管理及疏导游行时的交通。同样的,在昆士兰只是为了避免触犯阻挡公共交通的法令,所以须在5天前发出集会通知。

在我们这个尊崇的国会殿堂所正在提呈的这项法案,却要求所有公众集会必须发出集会通知,除了部长所指定的地点,或是如图表(3)所列明的地方。

公众地方的定义包括了酒店、餐厅或人民讲堂,在这些地方集会若没尽早发出集会通知,将会最高罚款1万令吉,若还不取消解散集会将罚款2万令吉。这1万令吉与2万令吉的双重罚款,比之前的非法集会的一次性最高1万令吉的法款逞罚还来得重。

第二,集会的定义实在太广泛了,连许多普通的事件都属于这个和平集会法案的范围内。因此被逼增加第三附表,以说明各种无需知会警方的和平集会种类。

虽然如此,这个第三附表的范围很明显地存在多项不足之处。比如,家庭集会是被允许的,但是一群好友的集会又作何解?婚姻的集会也是被允许,但是不被列入第三附表的生日会应如何?

根据被提呈的法案,若有任何人欲在公共场合如酒店或餐厅,举行结婚周年庆或者是生日会,须在10天前知会警方,除非有关的集会地点是由部长所决定的。

再说,在第三附表下,部长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以修改第三附表,以及决定或收回已经给予某一地方的批准。试问,要是部长突然间决定家庭餐会也不准在没有知会警方的情况下举行,那该怎么办?或者是部长决定收回某家酒店作为合法集会地点的决定时,应该怎么样?部长手中特有的专断权力是不适当的,也会引起很多问题的。

第三,这项法案赋予警方权力,以施加各种限制及条件在集会的日期、时间、集会期限、集会地点、集会的方式、参与集会者的行为举止,或者是任何被答为需要或适当的事件。换句话说,警方有权力决定集会在什么时候举行、多久、谁会参与,以及某个演讲会的内容。很明显的,这个和平集会法案不是修定来鼓励自由集会,反之,把人民变成了警察的傀儡。

警方倾向国阵、反民联的记录,也引起了民众对这项法案的信心动摇。警方纵容国阵或亲国阵者的暴力集会,从未对这些人采取任何行动;反观,亲民联或反国阵的和平集会,却遭警方以暴力行动对待。

看看那被全球关注的“净选盟2.0”和平集会,以及2011年7月1日由巫统在光大及槟城大桥中央的暴力集会相比就有比较,而巫统的上议员依占也出现在有关的暴力集会中。

在那场暴力集会中,依占不只是扬言称不需要等到大选就可以推翻我所领导的槟城州政府,参与示威者更在大桥的中央,截停车辆,引发了长达10公里的车龙。更糟糕的是,两名负责采访的记者被示威者殴打。截至目前为止,那些涉及者及殴打记者的流氓依然逍遥法外,没有被采取任何的行动。

我们还可以相信我们的警方是会公平及自由地执行任务吗?在槟城,虽然几乎每个星期都有由亲国阵者主导的街头示威,但我们应支持捍卫和平示威的权力。不过,对于那些暴力示威者,以及送棺材以恐吓者的行为,则需要采取严厉的行动对付。在马来西亚有哪一个州属允许飙车党示威,到连飙车党都能够获得警车开路护送的?这些飙车党点名称我是种族主义者(rasis),只因为我没有为他们准备一条飙车跑道(racing track)。换作是在国阵执政的州属,这些试图要示威的飙车党会立刻被警方扣留了。

第四,当局禁止在附表一的禁区50公尺范围内集会。这些地点包括油站、医院、消防局、机场、火车轨道、陆路交通中心、港口、水坝、集水区、滤水站、发电站、码头、桥梁、海港、宗教场所、幼稚园及学校。我在此强调,这些禁区的禁令是不能够被收回、也不会从部长处获得准证及豁免权,一旦违例,则须面对1万令吉的罚款、

这些禁止集会地点的禁令意味着,全部在学校举行的集会都是非法的,因为地点是在禁区内。这也意味着在独立广场举行的一切集会及运动会也是非法的,因不它是在维多利亚中学(SMK Victoria)的50公尺范围内。这项禁令也表示,所有在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召开的会议都是非法的,因为它是在一座桥的50公尺范围内。

同样的,这也意味着任何在新关仔角或旧关仔角的集会,包括在民联州政府设立的言论广场所举行的一切集会都是非法的,只因它位于槟岛及北海海港的50公尺范围内,也就是槟城港口在宪报上的权限。这也表示,若某人的屋子在油站的隔壁的话,那这个人就不可以在他的家里举办任何形式的门户开放或宴会,除非他不介意被罚2万令吉。

我的第五个要点是有关游行集会的禁令。政府是不是怕了2011年7月9日的净选盟2.0游行,而不择手段避免类似的集会重演?

世界上没有一个民主国家是禁止游行集会的。但是在马来西亚,任何一名参与游行集会者将会被罚款1万令吉。也许,这是政府欲减轻国家债务的良策?若以参与净选盟2.0游行的5万人次、每人罚款1万令吉的话,那么政府就可以筹获5亿令吉基金了。难道我们的服务税还缴不够吗?竟然连集会也被逼缴税。

为什么政府这么惧怕人民?政府是不是忆起在1946年时,成千马来人在整个马来亚参与反马来联邦的集会?如果这项法案是在1946年生效的话,那么反马来联邦集会就不可能发生,而巫统就不可能诞生了。这个事实,巫统却这么健忘。

民主行动党及民联反对“非法和平集会法案”,因为它禁止集会的权利、赋予警方过多的权力以倾向国阵,进一步削夺马来西亚的人权。请不要通过这项法案来污染了马来西亚的国家形象。这个法案是不可能通过任何的修正或更改来挽救,并且应该被收回及重新制定。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及巴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
于2011年11月29日(星期二)在国会下议院反对和平集会法的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