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乔治市成为我国第一个全面推行地方政府选举的地方,而且地方政府主席是由市议员推举的。1965年,我国地方政府选举被撤销。官方的理由是当时我国面对印尼对抗的威胁。
地方政府法令在1976年通过,其中第10条阐明市议员及主席是被委任的,也由槟州政府采纳。所有的市议员包括地方政府主席,都是由当今政府所委任的。而民主行动党的其中一项竞选议程就是恢复地方议会选举。
槟州民联政府自2008年执政以来,我们都一再施压,要求通过地方议会选举来选出市议员与市政局主席。在这方面,我们进行了一些努力,以归还人民的第三票(另外两票在国会议席、州议席) :
- 2009年8月11日,槟州政府在州议会内动议,要求联邦政府恢复地方议会选举。上述动议获得通过。
- 州政府也找来三名律师拿督杨文波、汤米汤姆斯、玛力英迪亚斯,以提供法律意见给槟州政府,有关我们是否可以强硬进行地方政府选举。
- 2009年7月13日,槟州政府也写信联邦宪法第95A条文下的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要求在有关理事会讨论地方选举事项。但是,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拒绝州政府的要求。
- 在三名律师的建议下,2010年3月4日,我代表槟州政府写信给选举委会员,要求选委会执行地方议员选举。在联邦宪法第113(4)条文阐明,除了在第(1)条款里所说,联邦法令或州法令可以授权选委会举行选举。
- 令人失望的是,选委会在2010年3月23日回函,拒绝槟州政府进行地方政府选举的要求。槟州政府别无选择,只好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庭令,迫使选委会遵守州政府的指令,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第(1)条款指的是国会及州议会议席选举,很明显地,州政府有权决定是否要进行地方选举,因为地方政府归州政府所管辖。联邦宪法第9项说明州政府的权力范围,很明显地阐明州政府决定地方政府选举。
在与汤米及一些行政议员会谈过后,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否定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第15条文阐明:“即使有与其它法律相反之处,所有与地方政府选举有关的条文将中止。”换句话说,第15条文宣判所有地方政府选举无效。
汤米也建议州政府在宪报上公布通令,让槟州所有地方政府免于实施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这将导致第15条文不适用于槟州,然后进一步通过法庭宣判,迫使选举委员会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我将在下一次的行政会议上,指示槟州法律顾问,发布这项宪报通令。这是必要的行动,以让我们进一步申请庭令,汤米将负责此事。
槟州首长林冠英 于2012年1月13日(星期五)在乔治市发表的声明(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