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州政府已经指示州法律顾问在宪报上颁布通令,让槟州所有地方政府可以免于实施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进一步申请庭令,迫使选举委员会必须执行地方政府选举。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拿督斯里曹智雄今天说,槟州政府在宪报上发出通令,让槟州所有地方政府免于实施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之前,应该咨询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第15条文宣判所有与地方政府选举有关的法令皆为无效。
部长应该知道,槟州政府已经咨询过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有关恢复地方选举的课题。2009年7月14日,槟州行政议员(地方政府兼交通管理委员会主席)曹观友已经就此致函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秘书处),但是,我们在2009年8月3日接获当局的答复,说明联邦政府并没有计划恢复地方政府选举。
2009年8月11日,槟州州议会动议并通过,要求联邦政府恢复地方议会选举。曹观友再一次于2009年8月24日致函部长,说明有关州议会的动议,并要求在第62次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议上提呈及讨论。但是,房屋及地方政府部于2009年9月14日,再一次拒绝将有关动议列为讨论事项。
州政府也找来三名律师拿督杨文波、汤米汤姆斯、玛力英迪亚斯,他们建议我们行使州政府的权力,重新根据1960年地方政府法令(1991年修正),举行地方议会选举。
2010年3月4日,我代表槟州政府写信给选举委会员,要求选委会执行槟岛市政局及威省市政局的地方议员选举,但是选委会却拒绝这项要求。2010年3月12日,我再次致函首相,要求与他见面阐明州政府的立场,依旧是石沉大海。
在1951至1965年期间,马来亚/马来西亚曾经实施过地方议会民选制,让居民选出县市议员。1961年,联邦政府废除吉隆坡民选的市政府,1965年颁布紧急条例,宣布中止全马各地的地方政府选举,理由是当时正值马印对抗。
当时的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在国会中承诺,一旦马印对抗结束,政府将恢复地方议会选举,他说:
“只要和平与宁静的时刻到来,我们会即刻筹备地方政府选举… ..一旦和平到来,我向国会保证,我们将重新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
马印对抗于1966年结束,但是,当年联盟(后来的国阵)所承诺的地方政府选举至今还没有恢复。1968年,由上议员阿迪纳哈班所率领的地方政府皇家委员会曾提议恢复地方政府选举,但是联邦政府却拒绝他的建议。
2011年底,国会通过废除我国现有的紧急条例,但是,由于1976年地方政府选举第15条文尚存,地方政府选举不能恢复执行。
在联邦宪法底下,地方政府属于州管辖事务,而州政府有权力在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4)条文下,免除地方政府遵从上述法令中的任何一项或所有条文。槟州政府决定,马印对抗已经结束了45年,是时候由州政府把槟岛市政局和威省市政局从阻碍地方政府选举、反民主的法律条文中解放出来。
因此,槟州行政议员今天决定,在宪报上颁布通令,让槟州所有地方政府可以免于实施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州法律顾问受指示颁布通令,并发出委任指令,由汤米汤姆斯成为州政府的代表律师。一旦通令颁布,我们将在法庭上,解决与选举委员会在地方选举课题上产生的争论。
槟州首长林冠英 于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在乔治市发表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