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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应该1960地方政府选举法令已于1991年修订,并指定它为举行市议员选举的唯一适用的法律

选举委员会应该1960地方政府选举法令已于1991年修订,并指定它为举行市议员选举的唯一适用的法律。因此,槟州政府正采取积极的步骤,扫除所有阻止选委会举办地方选举的法律障碍。

其中一项步骤就是槟州政府指示州法律顾问在宪报上公布,让槟州的地方政府免于遵守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首开先例,申请庭令,迫使指示选委会举行地方政府。

选委会丹斯里阿都阿兹说,对于槟州政府要就行使州权限、指示选委会举办地方政府选举的问题带上法庭,他对州政府的用意感到混淆。在2010年3月4日,我曾写信给选委会,行使宪法第113(4)条文赋予州政府的权利,要求他为槟岛市政局及威省市政局举办地方政府选举,但是选委会却拒绝我的要求。宪法第113(4)条文阐明:“联邦或州法律可以授权选委会举行选举,项目(1)所列明的除外。”

2010年3月12日,我也写信给首相,要求与他见面,商讨州政府的立场,但是,也是不了了之。

我可以确认,选举委员会主席在2010年3月23日,写了一封很长信的给我,说明联邦政府声称不可能举办地方选举,因为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已经让地方政府法令宣判无效。这也是为什么州政府要在宪报上公布,让槟州的地方政府免于遵守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

选委会主席及联邦政府也忽略了这项课题的症结,那就是地方政府选举法令从来没有被废除,反而曾在1991年修订过。根据1968年法令修正法第10(2)条文,一项修订后的法令,“应该被视为,同时不应被任何法庭、任何目的质疑它做为有关事项的唯一适用法律,并在当天生效。”

很明显地,地方政府法令授权选委会为马来西亚地方政府举行地方选举。因此,针对选委会主席继续拒绝在槟州举办地方政府选举,槟州选举别无选择,只好申请庭令,迫使选委会遵守槟州政府的指示。

槟州首长林冠英
于2012年2月2日(星期四)在光大发表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