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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内安法令毫无意义

随着内安法令的废除,意味着国阵一个时代的恶法终结。我国历史的黑暗页也终结了。内安法令在国内52年,超过1万名受害者在无审讯扣留的情况下被逮捕。但是,这值得我们感到高兴吗?

我觉得这个时候还不是庆祝内安法令终结的时候,因为它还没有真正离开过马来西亚。此外,国阵政府不愿意负起责任,对内安法令无审讯扣留的受害者公开道歉,这种扣留违反一切人道精神、人权法律及司法公正。

大部分受害者大多数没有罪,他们包括副首相、部长们、在野党领袖、社运领袖及普通老百姓。除了与贪污滥权腐败的国阵领袖作对,他们犯过什么罪以致危害国家安全?

拿督斯里安华依布拉欣、林吉祥、卡巴星、末沙布这些人经常维护宪法及捍卫司法,他们犯了什么错?导致他们在无审讯扣留的情况下被内安法令扣留,并且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被任意指责犯罪。而那些做出虚假指控的人士,不但没有遭处罚,反而步步高升。

身为一名前内安法令扣留者,我亲身体验当中的苦楚以及这种法律是如何被滥用。当我于1987年在“茅草行动”中被逮捕时,我只有26岁,刚刚当选为哥打马六甲区国会议员。以这样的年龄当选,我却被指为如果我被释放,将会威胁国家安全,导致国家动荡。那么,今年52岁的我,是不是威胁更大?

60天的扣留期是很艰难的,因为我们的性命完全由两名警员控制,他们可以恣意妄为。我被盘问为什么与首相作对、如果我要自由,条件是我必须在电视前承认我曾经参与颠覆性活动、同时我也遭受精神虐待。

我被关在一个全蓝的房间里, 没有镜子,只有一架不会动的风扇、四个大碗。他们让我超过24小时不睡觉、并且逼我坐在凳子上,第一次我打瞌睡,警员便会向我的耳朵大喊,以逼我投降。我已经算很幸运,没有像在野党领袖及其他朋友那样被粗暴地拳打脚踢。

做为内安法令的始作俑者,国阵是否准备向所有恶法的受害者公开道歉?只要国阵不愿意道歉,那么可以说很难了结,也让人怀疑废除内安法令是不是国阵的障眼法,来掩盖国阵要以其它方式代替内安法令的意图?

事实上,我们应该记得内安法令其实是很久以前用来对付预防共产党在马来亚(后来的马来西亚)活动的措施。第一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自己也曾经说过“内安法令在1960年的采用是为了对付共产党,我和内阁成员们向国会及国家保证,政府在内安法令下拥有的巨大权力,绝不会用在对付合法的在野党。”

如果我们的国父所言属实,那内安法令应该在1989年,当共产党和平放下武器,并与时任全国总警长丹斯里拉欣诺签下《合艾和平协议》后就废除,因为当初制定内安法令已打击共产党的威胁已不存在。虽然共产党的威胁已不再,但内安法令已经成为国阵依据宪法的武器,用之于铲除所有对抗国阵的政敌。

内安法令的黑暗历史应永埋,只要政府一日不道歉,并保证不会重覆内安法令这般残酷的法案,那内安法令的阴影将继续纠缠他们,这在提呈的3项新法案-《2012年安全犯罪(特别措施)》、《2012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及《2012年刑事法典修正案》清楚表达。

2天前,内政部长说,“取代内安法令的新法案将不会妨碍马来西亚皇家警察保护公众安全的能力” 。换言之,无论如何警方都拥有一样的权力,即在联邦宪法第149条文,赋予警方有权力逮捕任何人。

新法案在起先提到,“一大群人在国内和国外的已采取行动,和进一步威胁的行动”。谁是这一群人?已经采取了什么威胁的行动?我觉得应该告知在座尊贵的议员们,这里所指的是谁。

法案的前言提到,在同意下:“已采取行动,和进一部威胁的行动……促使变动,否则由法律设立的任何事务”。这是“剪贴和复制”的立法例子,事实上,“任何事物”应指明“一些事”,或已知的“某些事”。至于所说的威胁,究竟是否存在,或只是政府的幻影而已?

新法案被建议以颁布入联邦宪法第149条文,以允许制定特别法案来对付颠覆行为,虽然这项条例与宪法所保障的人权有冲突。我们都知道在宪法第149条文下的内安法令,原本是为对付马来亚共产党的暴行,但在共产革命在1989年结束,过去23年之久却被国阵政府滥用来残害无辜的大马公民。

事实上,宪法第149条文原先只允许制定特别法案1年之久而已,若不获每年延续,特别法案就应该作废,这是独立时期就存在的人民保障,国阵政府却修改国家宪法来削夺人民的保障。若政府果真遵从宪法和人权,这法案应在不获国会每年更新下废除。

大马律师公会也已经表达他们对此法案的担忧,包括这法案是否应在第149条文,有若足够保护的条件下颁布。“安全罪行”的定义太广,加缺乏被扣留时的司法监督、资讯受到限制、缺乏律师沟通,最重要的是,反常于所有刑事审判的一般规则。

只要内安法令的阴影和残余仍然存在于《2012年安全犯罪(特别措施)》、《2012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及《2012年刑事法典修正案》中,那民众依然会担忧政府将引用这些法案以达到本身的政治目的。让我以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的一句话来作为结束:哪里的人民害怕政府,哪里就有暴政;哪里的政府害怕人民,哪里就有自由 。

通过不断灌输民间恐惧,只有有虚假的自由或毫无自由,而国阵还要继续对人民施行暴政。废除内安法令毫无意义,因为3项新法案-《2012年安全犯罪(特别措施)》、《2012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及《2012年刑事法典修正案》有权随时展开逮捕。

民主行动党支持废除内安法令,同时反对今日提呈的3项新法案。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及巴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
于2012年4月16日(星期一)在国会辩论2012年安全犯罪(特别措施)法案时发表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