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州政府别无选择,只好把联邦政府及选委举带到联邦法院,以迫使他们恢复民主第三票,并执行槟岛市议会及威省市议会的地方议会选举 。槟州政府自2008年大选,便把恢复民主第三票视为基本诉求及立志实现它。
州政府的立场是,地方议会选举是州事务,如联邦政府第九个目录所阐明,而在联邦宪法第9目录及第113(4)条文下,州立法机构也有权举行地方议会选举。
2012年5月,槟州立法议会通过了2012年地方政府选举(槟岛和威省)州法令,这让选委会能够在槟州举行地方议会选举。
州政府已经通知选委会有关修正法案将在2013年1月31日正式生效,但是州政府至今都还没有获得选委会任何答复,按条例为槟岛市议会及威省市议会举行地方议会选举。
配合我们恢复民主第三票的决心,州政府已经指示律师向联邦法院申请宣布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对槟州不合法或不能实行,上述条文要旨是在全马废除地方议会选举,而槟州立法议会在2012年通过的州法令,是选委会在槟州举行地方议会选举的合法依据。
州政府将与大马选民P拉玛克里斯南一起诉讼,他自1964年起开始参与州政府及联邦政府的选举投票,他也是《Aliran》前主席,他希望能够投下民主第三票。州政府已经指示在未来两个星期入禀必要的申请文件。
州政府与前Aliran主席P拉玛克里斯南成为这起历史性诉讼案的两名原告,在联邦法院起诉联邦政府及选举委员会。
背景
2009年7月14日,槟州行政议员(地方政府兼交通管理委员会主席)曹观友已经就此致函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秘书处),但是,这项要求被拒绝。
2009年8月11日,槟州州议会动议并通过,要求联邦政府恢复地方议会选举。但是,当局再一次拒绝将有关动议列为讨论事项。
2010年3月4日,槟州政府写信给选举委会员,要求选委会按1960年地方政府法令执行槟岛市政局及威省市政局的地方议员选举,但是选委会却拒绝这项要求。
2012年1月18日,槟州行政府决定让槟州槟岛和威省两地的地方政府可以免于实施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所有与地方政府选举相关的法律条文皆不起作用。
2012年5月9日,槟州立法议会通过2012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提供选委会举行地方议会选举的依据。
2012年12月18日,州政府写信给选委会,通知他们上述新的州法令将于2013年1月31日生效。
槟州首长林冠英 于2013年2月24日(星期日)在槟州发展机构发表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