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州政府别无选择,只好把联邦政府及选委会带到联邦法院,以迫使他们恢复民主第三票,并为槟岛市议会及威省市议会举行地方议会选举 。州政府委任著名的律师汤米托马斯槟州政府为代表律师,在未来两周内入禀联邦法院。
槟州政府促请国阵认同并在槟岛市政局及威省市政局推行地方政府选举,以避免槟州仿效其它民联州属,起诉联邦政府来捍卫及促进民主及人权。因为,槟州将是继吉兰丹及雪州之后,第三个起诉联邦政府的州属。
恢复民主第三票是槟州政府自2008年选举的基本要求及志愿。这不只能让槟州人民有权选出国会议员、州议员及首长,他们也将有权选出市议员及市长。地方政府选举已在1965年3月1日被联邦政府禁止,国阵也没有履行诺言,恢复地方议会选举。
为了实现槟州民联政府的愿望,我们在2012年5月9日通过2012年地方政府选举(槟岛及威省)法令。槟州元首于2012年6月15日依据槟州宪法第26条文认同上述法令。
当民联州政府执政并表示愿意恢复第三票时,选举委员会却在去年1月拒绝州政府的要求,理由是没有法令可以让他们执行地方选举。当槟州立法议会通过地方选举法令时,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却说槟州政府不符合宪法,因此拒绝遵从州政府的要求。
州政府也已经表明立场,地方政府选举在联邦宪法第9目录下是州属事务,而在联邦宪法第9目录及第113(4)条文之下,州立法机构有权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州政府已经通知选委会有关法令已在2013年1月31日正式生效,但是州政府至今都还没有获得选委会任何答复,按条例为槟岛市议会及威省市议会举行地方议会选举。
配合我们恢复民主第三票的决心,州政府已经指示律师向联邦法院申请宣布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国会通过的法令),对槟州不合法或不能实行,上述条文要旨是在全马废除地方议会选举。另外,槟州立法议会在2012年通过的法令,将是选委会在槟州举行地方议会选举的合法依据。
州政府将与前Aliran主席P拉玛克里斯南成为这起历史性诉讼案的两名原告,入禀联邦法院起诉联邦政府及选举委员会。拉玛克里斯南一直以来就梦想自己能够投票选出市议员。
背景
2009年7月14日,槟州行政议员地方政府兼交通管理委员会主席曹观友已经就此致函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秘书处),但是,这项要求被拒绝。
2009年8月11日,槟州州议会动议并通过,要求联邦政府机关采取行动,恢复地方议会选举。但是,当局再一次拒绝有关动议。
2010年3月4日,槟州政府写信给选委会,要求选委会按1960年地方政府法令执行槟岛市政局及威省市政局的地方议会选举,但是选委会却拒绝这项要求。
2012年1月18日,槟州政府决定让槟岛和威省两地的地方政府可以免于实施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所有与地方政府选举相关的法律条文皆无效。
2012年5月9日,槟州立法议会通过2012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提供选委会举行地方议会选举的依据。
2012年12月18日,州政府致函选委会,通知他们上述新的州法令将于2013年1月31日生效。
槟州首长林冠英 于2013年2月26日(星期二)在吉隆坡宣布委任汤米托马斯为槟州政府代表律师,入禀联邦法院,起诉选委会及联邦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