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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 法案:伊斯兰党比国阵、巫统及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还中庸

民主行动党反对任何单方面由单一家长为孩子改信任何宗教,无论是基督教、伊斯兰、佛教还是兴都教。行动党的立场是,在联邦宪法第12(4)条文下,任何18岁以下的孩子若进行改教,必须获得双方家长的同意才算合法有效。

雪兰莪伊斯兰党比国阵、巫统和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还中庸,他们宣布18岁以下的孩子若改教,必须获得双方家长的同意,不是其中一方而已。雪州伊斯兰党专员阿都拉尼反对家长单方面为孩子改教,他说改教如此重大的决定必须获获得双方家长的同意。

这与丹斯里慕尤丁不同,他在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 法案中,维护单一家长为孩子进行改教,他的理由是这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而且范围也已经改变。无疑的是,丹斯里慕尤丁错了,任何父母单方面为孩子进行改教是违反联邦宪法第12(4)条文。

律师公会说,联邦宪法指必须获得父母双方同意,而不是像上述法案那样,在18岁以下孩子改教问题上,有意将“双亲同意”扩大成“其中一名家长同意”。2009年4月,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已经重申,宪法条文禁止任何家长单方面为孩子改信伊斯兰教,孩子改教必须获得双方家长的同意。

很明显的,国阵在2009年的立场是为了在2013年大选捞取选票的恶意、欺骗伎俩。一旦选举过去,国阵就改变立场,背叛选民,在道德上没有丝毫的歉意。

行动党领袖将会主办对话会及会议,与受到上述法案影响的人士见面。行动党重申,我们不反对那些能够为穆斯林带来福利的条文,我们反对的是那些侵犯、破坏及剥夺非穆斯林宪法权利的条文。

非穆斯林宗教团体关注的其它课题包括:上述法案赋予我国伊斯兰宗教法庭比联邦宪法阐明的更多。伊斯兰宗教法庭的权限只针对“信奉伊斯兰的人士”。他们的律师主张国会不能够、也不应该扩大伊斯兰宗教法庭的法律权限至非穆斯林,以至其权限范围甚至超越联邦宪法所规定的。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及巴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
于2013年7月3日(星期三)在吉隆坡发表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