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赵明福於7月16日离奇死亡的为期15天验屍调查,即于7月29日,周三,开始8月12日结束,这项验屍调查必须停止,以让内阁重新检讨及扩大皇家委员会调查赵明福死因的调查範围,来恢复人民对政府机关及首相的信心。
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表示,“在《刑事程序法典》下,推事有权针对一宗可疑的命案展开死因调查。如此一来,设立皇家委员会来调查死因等于重叠(duplicitous)工作。”
这个说法根本不具说服力,首先总检察长应加强他的英文程度,duplicitous是源自duplicity,它是指“双重处理(double-dealing)、欺骗(deceitfulness)”(牛津英文词典)
。干尼要指的应是duplication(重叠)。
干尼以《1950年皇家调查委员会法令》的第2条款支持他的说法,即它“的设立目的在于针对政府官员和部门的行为和管理,或者为了公共福祉(welfare)而进行调查(enquiry)”。
该法令第2(1)条款阐明:
1)国家元首可以在他认为需要时,委任一名或更多的成员成立一个委员会,並授权有关委员调查:-
(a)任合联邦官员的行为;
(b)任何大马公共服务部门的行为或管理;
(c)任何未全由国家基金维持的公共机关的行为或管理;
(d)任何在国家元首认为,基於公共福祉,有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除了-
(e)一项涉及任何与回教或马来人风俗有关的问题;或
(f)有关特定在州附录第10项目下,有关沙巴或砂拉越的事项。
第2条款並未阻止成立皇委会调查反贪污委员会官员系列行为,导致赵明福身亡的事项。
成立一个皇委会並不会双重处理,儘管如果有验屍的话,会出现重复动件。验屍调查应暂停,直到皇委会将赵明福死因查个水落石出为止。
将赵明福死因切成两半,即一半是验屍调查,另一半是皇委会调查,而皇委会负责较不重要的部份,即赵明福的人权是否被侵犯,是不合逻辑与极不负责任之举,因为整个关铤问题是他如何及为何会死!
内阁应成立皇委会的理由充足,包括:
-皇委会比一个验屍庭具公信力,胥视其调查範围及成员结构而定。
-验屍庭的範围较受限制、与警方调查卦勾,而皇委会则权力较大,不仅限於警方调查赵明福死因,它包括了对赵明福的逼供。
-验屍庭由司法体系下最低法官,即推事进行。皇委会是以一名退休法官或前首席大法官为首,因为退休法官被视为较不易向政治压力屈服。
此外,共和联邦国家也有了公开调查离奇死亡的先例。
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在2004年根据公共调查法令进行Imperwash调查,以调查1995年在Imperwash省公园的一项抗议集会上,Dudley Goerge被枪伤後不治事件。该项调查也获授权提出避免类似事件在将来重演的建议。
(1)有关“警方调查死因的任务”的刑事程序法典第329条款阐明:
(a)一个人自杀;
(b)一个被他人,或动物、或机器杀死或意外死亡;
(c)一个人的死因引起合理的怀疑有他人涉及罪行;
(d)找到死者屍体,而不知他的死因;或
(e)一个人突然猝死,
必须不拖延地将这些信息传达给有关警区的负责警官。
(2)接到这信息後,警区的负责警官或其他在他指示下行事的警官,可以是警局负责警官或一名警阶不低於伍长的警官,必须立即赶到死者屍体现场及调查,並写一份死者表面死因,形容伤口、断裂、瘀伤及其他伤痕,而这些他认为与死因或如有,导致死因的他人之痕迹、物体及情况,以及誌明以何种方式或武器或工具,如有,下手的痕迹。
警方或总检察长能否解释,为何赵明福的死,会被列为在第329(1)(e)条款下的“突然猝死”,而列在第329(1)(e)条款下的“找到死者屍体,而不知他的死因”下,应较为准确。
这问题具关键及相关性,因为它引起一个问题,即警方是否一直以来,都企图偏袒反贪会,而非要让赵明福的死因真相大白?
我昨天代表赵家传真一封信给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表示赶家要紧急会唔首相,因为他们的成立皇委会调查赵明福死因的要求,未获得前往赵家吊丧的马华及民政党部长,以及首相政治秘书妥当的传达到内阁去。
我之前传真函件约见首相後,未获得任何回音,也许他没收到我的这份传真信。
我希望纳吉给所有部长及公务员立下一个好榜样,妥当的回覆我昨天代表赵家传真给他的信。
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兼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于2009年7月25日(星期六)在八打灵再也召开记者会发表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