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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马华领袖无法在24小时之内谴责丹绒士拔纵火案?

雪州民主行动党谴责丹绒士拔情人桥承包商挖土机造人纵火一事,同时质问为何马华领袖和律师在事发超过24小时不敢做出正式澄清此事与马华无关!

我们要质问为何马华领袖和律师不敢在24小时之内谴责这起纵火事件。马华领袖在纵火事件发生超过24小时後依旧无动於衷,让人怀疑马华是否有涉及有关事件。

我们呼吁马华各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不能把法律操纵在本身的手中,甚至罔顾法律的运作。尤其是在这事件中,马华领袖在法律上已经多次犯上多次错误。

马华应当得知土地权限乃州政府权限。马来西亚的土地法律丶土地法典以及各个案例(Case law)已经证明州政府在土地权限上拥有最後的决定权。

《国家土地法典》第48条文声明任何人士都不能非法占据政府土地,占据者更不能因为长期占据政府地而认为它可以合法拥有所占据的土地。土地法典第425条文更是清楚表明任何非法占据政府土地的人士一概犯上刑事罪。1982年Sidek & Ors v. The Government of Perak的案例就是最好的例子。

当州政府多次通知两家参观业者必须及早让路给情人桥码头丶桥身和防浪堤重建工程,为何马华法律局依旧怂恿业者把毫无胜算的诉讼带上法庭?到底他们是提供怎样的专业法律谘询?

高庭最终在2017年4月21号判决州政府胜诉。翻查过去的土地法律案例,高庭的这项判决并不意外。惟马华对外表示将会针对高庭的判决上诉至上诉庭。尔後,马华批评雪州政府在上诉庭还没有决定之前就拆除两位业主的摊位。

问题是,马华法律局是否有在高庭判决之後的十四天正式向上诉庭提出上诉申请?上诉庭是否已经批准马华法律局的上诉(Leave)?马华法律局是否有向高庭申请禁令(injunction),禁止雪州政府在上诉期间采取任何行动,诸如拆除业者摊位的行动?

如果马华并没有在十四天之内提出上诉丶没有获得上诉庭发出准证(Leave),也没有向高庭申请拆除禁令,那麽马华根本没有权利指责雪州政府。马华领袖是否应该收回他们的无理指责?

马华公会也曾经质疑工程没有公开招标,甚至还致函要求雪州政府提供相关的批文。马华公会甚至在高庭下判之前,即2017年4月4日向反贪会举报雪州政府舞弊。难道马华不知道如何从水利灌溉局(DID)和环境局获取以上工程的资料。马华这一连串举动,是否证明他们一直以来只是靠瞎猜哗众取宠?

如今,丹村情人桥重建的承包商仪器造人纵火损坏,各党派人士因该放下歧见,同声谴责这类暴力事件。令人遗憾的是,马华除了无法就以上的法律问题作出答复,甚至也无法在24小时之内和纵火暴力事件撇清关系或严厉谴责,实在让人遗憾。

民主行动党甘榜东姑州议员刘永山
于2017年7月10日(星期一)在八打灵再也发表的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