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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实施伊刑法违宪 除非重新谈判大马联邦体制

沙巴州国阵非巫统成员党无需先研究伊斯兰党所提呈的个人议员法案,才决定立场。反之,沙巴与马来亚和砂拉越共组马来西亚联邦,1963年立国时本来就是要建立一个世俗体制的马来西亚。

沙巴国阵秘书拿督阿都拉曼达兰昨日指出,沙巴国阵还不理解伊斯兰党所将提出的伊斯兰刑事法法令,因此要更进一步研究才能表明沙巴国阵的立场。不管伊斯兰刑事法的真正内容如何,它将在吉兰丹州实施伊斯兰教义的刑事法,这已经违反了联邦体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马来西亚在1963年成立时就已经阐明了我国是奉行世俗体制的国家,而刑事法属于联邦权限,一旦州属要提出实施伊斯兰刑事法,这已经违反宪法,除非整个联邦体制必须重新谈判。

因此,联邦国会乃至任何州议会根本不应该及没有权力通过任何相关的议员私人法案,因为这根本已经违背了当初成立马来西亚联邦的初衷。

沙巴的国阵成员党应该团结起来反对吉兰丹州实施伊斯兰刑事法,就像自民党主席张志刚和团结党主席丹斯里百林那样,立场坚决。他们也应该告诉达兰,沙巴国阵成员党根本无需研究和细读伊斯兰刑事法的细节,因为它已经违反了宪法和原则。

就算伊斯兰刑事法对穆斯林来说,是一项很好的法案,但是有鉴于马来西亚是属于所有马来西亚人的国家,而宪法也已经保障了所有马来西亚人在宗教和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因此通过这项决定必须要透过全体马来西亚人的共识,而不是透过国会里的多数议席来通过此法案。

沙巴、砂拉越、新加坡和马来亚在共组马来西亚联邦后,我国沿用马来亚宪法作为马来西亚新联邦宪法的初稿,而两者宪法都已经阐明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家。

马来亚与马来西亚宪法的第九附表都明确把“民事与刑事法律与程序乃至司法行政”(第4条)列在联邦权限下,只有“有关婚姻、离婚、监护权、赡养费、领养、合法婚婚姻、家庭法律、赠礼与或继承、遗嘱与无遗嘱状况的伊斯兰教私人法”例外。

基于第九附表的重要性,尤其是关系司法等如此重要议题,其更动断不能个别修订,而必须以全盘审议的方式研究如何“松化”整个联邦制架构。

在有关联邦制架构的任何重新谈判中,沙巴与砂拉越都必须被视为与整体马来亚州属对等的两个伙伴,一如1963年时,而不仅仅是十三州之二。

伊斯兰刑事法的效应不会止于穆斯林,因为其延伸效果必然由所有马来西亚人承担。因此,任何实行伊斯兰刑事法的建议,必须展开促进了解的公开讨论与对话,让所有马来西亚人–不分宗教、族裔、意识形态、社会经济背景—都能参加。

虽然现有伊斯兰教法只管制个人与家庭事务,因此理论上应该只关系穆斯林,然而在实践上,在涉及改宗、离婚案中一方改信伊斯兰教所衍生的监护权问题等案件中,非穆斯林严重受到影响。 令人遗憾的,这导致了非穆斯林产生宗教压迫的离心感觉与恐惧,有违伊斯兰教所强调的公正。因此,对其他非穆斯林而言,伊斯兰刑事法的影响将会更强烈地感受到。

任何州政府或任何政党,要推行伊斯兰刑事法,有义务让所有马来西亚人—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参与公开讨论与对话,以说服他们伊斯兰刑法在多元文化社会实行的好处。第一步可以是成立独立的研究团队,检验沙地阿拉伯、巴基斯坦、阿富汗、苏丹、印尼的亚齐省、尼日利亚十二个实行伊斯兰法的州属等国家与地区实行伊斯兰刑法—各国刑法之间尚有可观差别—的成效。

马来西亚固然可以考虑包括伊斯兰刑法在内的体制选择的利害,但是任何体制选择都不能以多数决方式强加于国人,罔顾少数社群和异议者的正当利益。目前,由于没有任何比较他国伊斯兰刑法实行状况的详细研究,作为有关考虑的知情基础,因此行动党反对任何修订联邦宪法以利实行伊斯兰刑法的行动。

民主行动党沙巴州副主席兼西里丹绒州议员陈泓缣
于2014年5月5日(星期一)在斗湖发表的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