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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推事庭和州卫生局的决定表示欢迎

曼绒推事庭昨天宣判,两名于行动管制令期间没有带口罩而被控告上庭的居民当庭无罪释放。这两名被告分别为陈明佑(22岁)和何义财(40岁),他们由我与木威区国会议员拿督倪可汉作为代表律师。

陈明佑被控告于2021年7月6日在爱大华圣淘沙花园没有戴口罩,触犯了《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卫生部总监指令》。当时,他正走出其居住的店屋,就在门口遭到警察开出罚单。除了陈明佑之外,其母亲和姐姐也在不同日期接获相同的罚单。

而何义财则表示其从来未收过警察或任何官员开出的罚单,却突然接获来自法庭的通知,到法庭面控于2021年7月12日早上10.30在爱大华司南马花园没有戴口罩,触犯了《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卫生部总监指令》。

这两个案件若罪成,被告将被处以最高5万令吉罚款或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木威区国会议员拿督倪可汉接获这两个案件投诉后,随即决定与我为这两名被告提供法律援助,代表他们上庭抗辩。5月18日的过堂时,倪可汉在庭上以三大理由对此两个控状提出初步抗议。

控状存在缺陷。卫生局总监的指令明确指出,只有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拥挤的地方或其他情况下个人不戴口罩,才构成犯罪或不遵循指令。然而,这两项指控并未说明两名被告不戴口罩的事实或细节。不戴口罩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或违反卫生总干事的指令,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不戴口罩才构成犯罪或违反卫生总干事的指令。

卫生局总监的指令非法律,所以“不知悉法律非借口“的法律原则并不适用。行管令期间,卫生局总监三不五时都发出不同的指令,因此若民众被发现没有遵循指令,执法单位理应先给予劝阻或警告而非直接开出罚单。若该人士不遵行警告,则才应该被开以罚单或被控告阻碍公务员执行职务。

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令》(第342号法令)下,只有卫生局官员有权发出罚单,警察并没有权力开出罚单。倪可汉曾于2021年3月20日在爱大华警局前召开记者会,指控警方根据1988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令》(第342号法令)非法发出罚单,并希望制止国盟政府无法无天的行为。

基于这三大法律论点,当天主控官向法庭申请展延该案件以向州卫生局获取新一步的指示。

昨天,主控官向我表示已获得州卫生局发出的信函,列出存有技术性问题的《342法令》相关案件,皆可被列为“无进一步行动“案件,因此他向推事庭申请将这两个控状撤回并宣判两名被告“释放不等于无罪“。但我基于以同样信函为由,向推事申请宣判两名被告无罪释放,而主控官最终也表示无反对,因此推事宣判两名被告无罪释放。

我对推事庭和州卫生局的决定表示欢迎,并重申倪可汉和我的立场——即所有人在行管令期间都必须遵守卫生部规定的所有SOP。但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各方都必须遵守并尊重法律。

行管令期间,国盟后门政府作出各种无法无天的违法行为,甚至滥用紧急法令以及滥用卫生总监指令发出不合法的罚单,如今终于获得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