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巴民主行动党对于沙巴东部安全指挥区拿督阿都拉昔指挥官否认指控,不愿承认当局“在沙巴东部安全区进行大规模执法行动时执法不当,对人民暴力对待,扰乱社会秩序”一事表达深度遗憾。我特此挑战阿都拉昔,要其提出证明,点出下列对于指控东部安全指挥区的指控是错误的!
我们已多次接获民众投诉,指称当局已在数次的执法行动中滥用权力。许多民众抱怨道,他们已不愿再次亲自向当局投诉,因为当局为保自己的名声、利益,只会一味的推卸责任。就如同他们的指挥官一样,太过于“感觉良好”,称一年只发生一次掳人案的山打根,治安状况竟比吉隆坡还好。我对此,感到非常失望,东部安全指挥区面对着民众的指控,始终都会保持着否认的态度,从不会听取民众之苦,加以改善!
在拉昔的近日的一个文告中,他又再一次的否认了斗湖中华华商会会长罗思辉的指控。罗会长曾在其文告中表示,东部安全指挥区在办事不专业,且当局逮捕外来者的行动仿佛如流氓一般。
罗思辉身为一名商会会长,在弹劾东部安全指挥区中完全不会得到任何政治利益,反而本来商人乃最为维护现有体制的人。高官们应该深思,是什么导致这些维护现有体制的人愿意站出来,勇于表达其对于当局执法的不满!对于罗会长的一番话,当局应该深思,重新检讨、做出调整,而不是一味推卸责任,当成事不关己。当局应该聆听人民之苦,而不是把这些民怨都当成诬告!难道拉昔只是害怕面对人民?
亦有许多民众表示,当局的无差别搜查行动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人民的日常作息,许多有合法证件的外劳皆因为会被当局严格检查而宁愿暂时放弃工作。更别说,当局时不时在各大商业场所或餐馆的搜查行动已导致民众选择“无事不出门”方法,避免被当局缠身一事,使到沙巴东海岸各大城市陷入经济低靡的情况。
我偕同亚庇国会议员黄仕平及山打根国会议员黄天发于周四国会上提呈了备忘录予首相署,指明要拉昔证明所有行动党接获的民众投诉乃子虚乌有。
我们曾接获各种在ESSCOM的行动中滥用权力投诉。其中一个最常见的投诉就是过度使用武力。
ESSCOM部队的粗糙行动已经造成了个人的财物损失。他们既使得到民众的配合,仍纯粹为了进行检查而破坏门或锁头。根据投诉指出,当局在一次的行动中,住所的门锁在行动展开的清晨时被破坏。当屋主发现这个事情时,他们不晓得要向谁投诉,谁会负责赔偿损失呢?问题是,ESSCOM是否有绝对权力搜查住所呢?ESSCOM部队是否有在展开行动前得到授权吗?
ESSCOM也曾经联同移民局和地方政府在按摩院和水疗的员工宿舍展开行动,那里的所有外劳都是来自中国的。在宿舍的锁头被撬开后,这些外劳被带到警局,尽管他们只是被拘留不到20分钟。因为他们被证实拥有合法工作准证的。难道当局不能当场检查工作证,而必须要浪费公币,把所有人带往警局才能进行?
问题是,ESSCOM是否在展开行动前有进行情报工作?从什么时候开始,在苏禄人入侵事件过后成立的ESSCOM变得不懂得分辨哪一个是中国籍的,哪一位则是苏禄人?这些举动是否有列入标准行动程序呢?ESSCOM是否需要先扣留任何可疑人士,然后才进行调查,即使这些人都有合法的工作准证?我们坚决反对这样子的鲁莽行动,因为它浪费人民的钱。
有投诉称ESSCOM里的特定单位接受一些公司行贿,好让他们没有合法证件的员工可以得到释放。也有消息指出,这些外劳被遣返菲律宾后,却在隔了两个星期后即可返回沙巴。既然ESSCOM的行动里存在着贿赂,那么沙巴的保安如何得到保障呢?
此外,我们也接获投诉指ESSCOM官员于拿笃在工作时间打高尔夫球,以及涉及赌博活动。也有指控指一旦没有合法文件的外劳被逮捕,其家人和雇主被迫偿还高达500令吉至1000令吉的“喝茶钱”以便释放这些外劳,我们希望有关当局能够调查相关问题。
在山打根的一起执法行动当中,ESSCOM派出40名蒙脸和全副武装的执法人员,单单只是为了协助山打根市议会进行牌照检查的执法活动,而涉嫌过度执法强行关闭一间餐馆,就因为该店因为牌照问题,而家俬等被充公。有关事件不应该发生,因为该餐馆的老板并不是恐怖分子,并没有造成安全威胁。
首相给予亚庇国会议员于国会提问中指出的ESSCOM截至今日逮捕人数的书面回答中,被给予的官方数据表示,截至4月底为止,共有3668名非法移民或外劳在ESSCOM的执法行动中被逮捕。但是疑点就是,这个数据并不符合亲身目睹执法单位逮捕行动的民众的看法。我们也相信有关逮捕人数肯定更高。是否有无数个外劳被逮捕后,涉及贿赂收款才能够被释放?我们更想清楚知道,他们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被逮捕,还是有涉及滥权的行为?希望当局能够给予一个解释。
人民并不是恐怖份子。ESSCOM必须尊重人权,不可存有偏见怀疑所有人都是恐怖份子。许多人看到ESSCOM的几个行动只是在欺凌普通人民,但却没有能力处置来自外国的恐怖份子。我们要求ESSCOM不要鲁莽的骚扰普罗大众,但必须关注在沿海地带的防卫和保安!
民主行动党沙巴州副主席兼西里丹绒州议员陈泓缣 于2015年5月29日(星期五)在斗湖发表的文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