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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和其内阁成员会否支持修改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的建议?

我在2015年4月20向反贪污委员会柔州总部投报,要求该会针对《纽约时报》在2015年2月8日一则报道内的指控展开调查,这包括:

  • 一系列的照片显示首相夫人罗斯玛最少携带9个价格介於9千美元至15万美元的柏金包手提包,虽然身为首相的纳吉,每年的薪资仅为10万美元;
  • 《纽约时报》所获得的发票和其他文件显示,罗斯玛在2008年和2009年曾于香港订购价值超过上千万美元的珠宝;
  • 纳吉38岁的继子里扎阿兹士,只是汇丰银行的一名初级银行家,却能分别以3千350万美元和1千750万美元现金,购买纽约Park Laurel公寓和Beverly Hills的豪宅。

显然的,纳吉和其家人的奢侈生活方式与其公职薪酬是完全不相称的。

不过,我在国会收到首相署部长拿督刘胜权在志期5月28日的回答中,部长表示:

“在《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拥有豪华财产不能构成一个错误,除非这些资产是有关人士从贪污腐败所得。(“Memiliki harta mewah bukanlah merupakan satu kesalahan di bawah Akta SPRM 2009 kecuali pemilikan harta-harta ini adalah hasil dari kesalahan rasuah oleh seseorang (yang juga dirujuk sebagai ‘predicate offence’).)

“大马反贪污委员会不能在在《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针对只是据称拥有过多豪华产业的人士展开一个基本的调查。” (SPRM tidak boleh menyiasat seseorang yang dikatakan mempunyai harta mewah yang berlebihan tanpa mempunyai asas siasatan di bawah Akta SPRM 2009.)

“迄今为止,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没有发现任何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36条文的‘犯罪’,因此,在这个议题上,任何拥有相关资讯和确凿证据的相关机构或人士,可以直接向大马反贪污委员会进行投报。” (Setakat ini, SPRM tidak menemukan sebarang ‘predicate offence’ yang dapat memenuhi kehendakan di bawah Seksyen 36, Akta SPRM 2009. Oleh itu mana-mana pihak atau individu yang mempunyai sebarang maklumat serta bukti kukuh berkaitan isu ini, bolehlah melaporkan kepada SPRM untuk tindakan lanjut.”)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麽是时候让我们修正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以便赋予该会更多的调查权力。

以香港为例,《防止贿赂条例》(POBO)第10条文阐明,任何人,不论是行政长官或任何官员,如果生活奢华的程度或所拥有的资产与他现在或过去的公职薪酬不成比例,那么除非他在法庭上,可以针对他的资金财富来源给予一个令人满意的答复,否则,这属于一项犯罪。

不仅如此,根据香港《廉政公署条例》的第12条文,廉政公署专员在《防止贿赂》条例下,有调查可追查指控的法律责任。

不可否认的是,香港廉政公署被允许调查的罪行范围更广,而这是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的。

有钱当然不是罪过。然而,在政府作为一名公职领导者,其财富来源和透明度是很重要要,唯有这样,人民才会相信政治人物不会滥用他们的权力和职位来积累和创造财富。

如果确实没有什麽不寻常的财富,那麽纳吉和其内阁成员对于支持修改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的建议应该没有困难。因此,他们会否支持这项建议呢?

民主行动党全国副宣传秘书兼古来国会议员张念群
于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在国会发表的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