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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高等回教法庭只会把目前已经混淆的司法制度的问题剧烈化,视制度如儿戏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贾米尔声称,将设立与民事法庭及联邦法院享有共同权限的回教法庭。这举动不但违宪,也注定造成更多混淆,有视制度如儿戏之嫌。

一方面,联邦宪法清楚列明回教徒受管于伊斯兰法,虽然宪法对伊斯兰法的理解受限于列单2 列表9,还有州宗教当权者宣布的决定。也就是说,回教法庭拥有自己的绝对权限。

另一方面,宪法也清楚保障回教徒及非回教徒如果发生纷争,上诉诉求庭和联邦法院的权力。

即便是现今的回教法庭以及民事庭的泾渭分明,两者一般上的不相犯,又有宪法及法庭裁决的表述,还是免不了不少混淆。

在现今的司法框架里,显而易见的是“歪一边”的正义;非回教徒虽然不受制于回教法,在一些情况却得听命于回教法庭,比如改教配偶孩子权。如此显然已经违法了高等法庭的裁决。比如联邦法院在 Sukma Darmawan里如是表述,“回教法庭的权限限于穆斯林”,而回庭只有当当事人都是回教徒时才有权裁决,这也包括证人。

当权者本身也分不清楚应该听命于哪一方的裁决,比如最近发生的 M. Indira Ghandi 事件,警方因为两法庭不同的决定而表示不愿意行动。

设立高等回教法庭也意味着宗教法律开始参透我国,法庭裁决变得不需要解释而有效。这难道不是带着别名的Hudud么?

在当今极其分裂的局面,国阵政府如此策划只能说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做法,除了放弃别无他法。

如果不放弃,现有的混淆不但会剧烈化,也把民事及回教法法庭和正义的观念当笑话了。

民主行动党社青团全国政治教育主任兼大山脚国会议员沈志强
于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