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总检察长滥用权力进行选择性提控及随意撤销控状,我呼吁首相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利在全国大选前提呈修宪,把总检察长及检察司的权限区分开来。
随着近日许多包括前首相纳吉继子里扎、巫统总秘书阿末玛斯兰、巫统吉打华玲区国会议员阿兹等举国关注的贪污案件纷纷撤销控状,此举已经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总检察署廉正性的关注与质疑,为了替社会伸张公义,改革总检察署的现有体制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制度改革。
正义不容双重标准
总检察长是在首相的建议下,由国家元首任命做为陛下、首相及内阁的法律顾问,这是一项政治任命。
根据宪法145(3)条文,目前总检察长也是检察司或主控官,这个职位拥有绝对权力决定提出、进行或者终止任何诉讼。这具有利益冲突并导致政冶干预的不公现象频频发生。
正义不能允许“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双重标准,因此检察司必须是独立的,在不受首相的影响下,由国家元首通过透明的程序独立任命并向国会负责,总检察长则维持在首相的建议下受妥,不能干涉任何司法程序。
尊祟法冶是我国五大国家原则之一,我们必须坚定的维护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权分立的重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