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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德南滥用移民法令——回应《谁可在不获准证下入境砂?》

今天早上拜读了程明智律师在《星洲日报》言路版撰写的《谁可在不获准证下入境砂?》大作后,让我们得知有关1959/63年移民法令的主要内容,而这篇文章也正正的点出了砂拉越首长阿德南滥用有关移民法令的铁证。

根据1959/63年移民法令66(1)条文列出几项可以在不获取准证的情况下入境砂拉越的公民类别,摘要如下:

  1. 东马州属公民
  2. 联邦政府或州政府行政议会的执行员
  3. 联邦政府的行政人员
  4. 司法人员
  5. 东马州属的立法议员

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之所以不确定自己是否有资格入境砂拉越,主要是因为阿德南无视1959/63年移民法令的条文,前后禁止在有关移民法令下豁免准证入境的州议长以及州政府行政议员。

至今被禁止入境的州议长及州政府行政议员如下:

  1. 雪兰莪议长杨巧双
  2. 槟城副首席部长拉玛沙米
  3. 槟城行政议员佳日星
  4. 槟城行政议员阿都马列
  5. 槟城行政议员阿菲夫

因此,程明智律师的这篇大作就恰恰的说明了阿德南根本没有遵守移民法令的条文,公然违反法律条文,禁止有豁免准证入境砂拉越的州行政议会执行员,滥用移民法令。

另外,阿德南在4月26日发表国阵竞选宣言时公开指出林吉祥及林冠英必须注意言行,否则他将要求移民局请他们离开砂拉越。

由此可见,林冠英已经成为阿德南观察的对象之一,根据阿德南的说法,如果他认为林冠英的言行让他不悦的话,随时都会请他离境,或是禁止他入境砂拉越。

因此,林冠英的担忧并不无道理,因为阿德南已经公开表明,随时会禁止林冠英入境砂拉越,不知程明智律师是否可以说明,如果执政者违反移民法令,禁止有豁免准证入境砂拉越的话,是否会面对法律的制裁?

我尊重砂拉越有自身的移民入境权,但这必须依据法令所规定的条例行使有关的权力,而阿德南的做法显然已经违反了移民法令禁止拥有豁免权入境的“联邦政府或州 政府行政议会的执行员”入境砂拉越的条文,而程明智律师是否也认同阿德南滥用移民权的做法?

民主行动党彭亨州秘书兼吉打里区州议员李政贤
于2016年4月28日(星期四)在关丹发表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