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较早前,我发表文告指控“1MDB截至2015年3月31日的财政年已结束超过2个月,但这家控股公司至今还没有开始委任稽查师对它的账目展开稽查。该公司也没有设定稽查日期,或由其唯一的股东即财政部订下何时开始稽查工作的日期。”
阿鲁尔甘达即刻作出否认的举动是值得称赞的,但不幸的是其谈话重点是企图误导。
阿鲁尔甘达宣称“1MDB的主要子公司Edra全球能源有限公司的账目稽查工作已经开始且正在进行中。”
我是询问这家“母公司”(the holding company),即资金具有争议丶现金流动出现问题和涉嫌挪用撒谎的1MDB的状况,但阿鲁尔甘达却告诉我们说其子公司的账目稽查工作已开始。
更重要的是,对Edra进行账目稽查工作并不让人感到惊讶,这是因为该公司正准备进行首次公开募股。
然而,马来西亚人民要看到的是我在文告中已特别强调的是这家“母公司”截至2015年3月的报务报表。我们想知道在海外各银行具有争议的资产有多少。我们要知道1MDB确实的债务情况,以及该公司面对现金流动问题的严重程度。
我们从阿鲁尔甘达作出否认声明中所得到的是“1MDB董事局与管理层早在2015年2月与德勒会面,以讨论开始稽查截至2015年3月31日财政年的账目”。
不幸的是,我们并没有从阿鲁尔甘达口中获知稽查工作究竟将要在什麽时候开始。更令人担忧的是,我们要问清楚1MDB的这名总裁,为何在3个月前已经与德勒进行了讨论,但还不能对1MDB的最新账目展开稽查?
阿鲁尔甘达分别强调的事实是“ 总稽查署目前正在全面审核与调查1MDB的账目。”
不过,我要点出的事实是,总稽查署审核1MDB过往的财务报表并不是证明1MDB的法定稽查工作实际上还没有开始的任何方式。这些是两个不同和独立的过程,以确保一家数十亿令吉的公司不能忽视公共利益。
事实上,由于有一个并行且正在进行的总稽查署的审核,德勒应该更早就被委任开始进行他们的稽查工作,以便为稽查人员提供更长的时间来完成报告。
不管怎样,1965年 公司法令第169条文清楚阐明,一家公司的稽查报告必须在其财政年截止後的6个月内向公司委员会提呈。
“如果一家公司的任何董事未能遵守或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公司遵守条例……凭着他自己的任意妄为而造成公司违反任何本条文的规定,他即属抵触该法令条文” ,抵触该条文者将面对监禁5年或罚款3万令吉的最高刑罚。
让我重申,我们要求首相指示1MDB允许德勒立刻稽查该公司的账目,以维护财政部的声誉和坚持在1MDB内秉承良好企业管理和财务诚信。
阿鲁尔甘达在另一边厢,应该停止为自己寻找藉口,并且向马来西亚人民保证债务缠身的1MDB,在截至2015年3月31日财政年账目的法定财务稽查工作将能在2015年9月30日完成,以符合法令条文的规定。
| 民主行动党全国宣传秘书兼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 于2015年6月11日(星期四)在吉隆坡发表的文告(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