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Skip to content

马华弃战相等于放弃议会斗争 通过法庭拦阻乃偷换概念

马华宣布弃战武吉牛汝莪国会议席补选,相等于从今开始放弃了议会斗争,更放弃了今后通过国会来解决人民所面对的课题,更妄论通过议会手段来解决伊斯兰刑事法所引发的宪政危机。

与此同时,马华只在乎能否在最快时间被召入阁,让马华7国、11州议员人人有机会当官去。如果马华放弃了议会斗争,人民今后根本就不必再对马华寄以厚望,更不用把马华候选人送入国州议会。

马华与民政党先后提出,通过入禀法庭阻止国会通过伊党议员提呈的私人法案。他们甚至扬言,一旦伊刑法私人法案在国会获得通过,马华及民政党将入禀法庭,挑战上述法案违宪进而阻止吉兰丹州政府推行之。

马华与民政党的律师团肯定知道,法庭不能干预国会的立法程序,更不能针对任何未通过的动议或私人法案作裁决。要阻止伊刑法私人法案获得通过,马华7位及民政党1位国会议员,还有所有反对这个法案的朝野议员,必须亲身在国会站起来反对。

如果马华及民政党因为害怕面对巫统,不愿意通过立法阶段解决这个问题,反而选择司法管道来挑战伊刑法,我们担心伊刑法届时可能“轻舟已过万重山了”!毕竟,联邦宪法1988年增订的第121(1A)条文,清楚阐明伊斯兰法庭的权限,并且有权根据伊斯兰法律作裁决。

这个在马哈迪担任首相时期所增订的条文,相等于让伊斯兰法庭享有跟民事法庭同等的地位。马华领袖指伊刑法私人法案获通过后,马来西亚将产生一国两套刑事法的严重问题,亦是另一个偷换概念的取巧手段。

事实上,我国早已存在伊斯兰刑事法,而伊斯兰法庭则是根据各州议会(联邦直辖区则通过国会立法)所通过的伊斯兰刑事法,针对回教徒所犯的各种刑事罪作裁决。吉兰丹州议会所通过的《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令二》,并不是全新的一套伊刑法,而是在既有的伊刑法基础上,通过制订第二部分的伊刑法,再扩大伊刑法的权力范畴与刑罚。

因此,马华或民政党能否以违宪理由入禀法庭,进而让法庭撤销这个法案,迄今还是一个未知数!毕竟,我国联邦宪法允许伊刑法的存在,即使国会通过伊刑法私人法案,这根本就不存在一国两套刑事法的问题,所谓违宪只是马华或民政党领袖一厢情愿的看法,并尝试通过偷换概念来骗取人民对他们的信任。

要阻止伊刑法获得通过,唯一的途径就是要马华与民政党国会议员,以及所有反对伊刑法的朝野议员,挺身在国会敢敢投下手中的否决票。这将考验马华或民政党议员,他们是否敢冒得罪巫统领袖的风险,甚至导致马华分分钟丧失入阁当官的机会!

许多事例证明马华或民政党议员根本就没有勇气,敢于公开且正面跟巫统搞对抗。他们提出入禀法庭阻止国会通过伊刑法私人法案,或过后再入禀法庭挑起伊刑法违宪,如今再弃战武吉牛汝莪国会议席补选,充分暴露了马华与民政党准备作政治逃兵的劣根性。

如果人民要阻止伊刑法私人法案获得通过,人民就必须在武吉牛汝莪国会议席补选,再次大力支持民主行动党所派出的候选人,让我们挟着更强势的民意,在国会敢敢面对巫统甚至伊斯兰党,进而跟伊刑法私人法案说不!

槟州民主行动党社青团团长兼丹绒区国会议员黄伟益
于2014年5月11日(星期日)在槟城乔治市发表的文告